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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推进品牌战略奖励办法(2016年5月发布)
政策原文
扶持力度
申报条件
申报程序
提交材料
受理服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能力的骨干产业,打造品牌杨浦,知识杨浦。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 年)》、《上海市质量发展规划(2011-2020 年)》、《〈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杨浦区成立由分管区长任组长的品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奖励办法的实施。区商务委、工商杨浦分局、税务杨浦分局、区财政局、区质监局等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质监局。

第二章 申请范围和项目

第三条 申请奖励的组织(个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税收管辖地在本区的各类组织。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诚信度,三年内无不良记录和违法行为。

第四条 对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品牌荣誉(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上海市知名品牌示范区、上海市著名商标)和政府质量奖(国家质量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和上海市质量金奖)的组织及个人,由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奖励方式、标准

第五条 鼓励组织(个人)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对获得认定的组织(个人)按照以下方式和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组织,给与奖励30 万元;对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的组织,给与奖励15 万元;

(二)对获得国家质量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给与奖励30 万元,个人给与奖励3 万元;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的组织,给与奖励15 万元,个人给与奖励2 万元。

(三)对获得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组织,给与奖励15 万元。

第六条 对多项和多次获得品牌荣誉的组织,按照以下规定奖励:

(一)对同一组织同一项目分别获得市级、国家级认定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二)同一组织获得市级认定奖励后,再获高一级认定的,奖励金额给予差额补足。

(三)对同一组织不同项目分别被几个职能部门认定的,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所获得最高荣誉的奖励金额。

第七条 对多次获得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个人),按照以下规定奖励:

(一)对同一组织(个人)多次获得政府质量奖荣誉或分别获得政府质量奖企业组织和个人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二)对同一组织(个人)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后,再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奖励金额给予差额补足。

第八条 同一家组织(个人)分别获得品牌荣誉和政府质量奖的,按各自奖励标准分别予以奖励。

第四章 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受理和审批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个人),向认定项目对口部门提出申请。

区工商分局: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区质量技监局:政府质量奖(国家质量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上海市名牌、上海市知名品牌示范区

(二)职能部门将符合奖励标准的组织(个人)汇总至品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确认和评审。

(三)经确认和评审通过的,由区财政局负责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组织(个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经预审未被受理的,文件、证书原件及时退还。

第十条 申报和确认的期限

符合第五条要求的组织(个人)自获得认定之日起6 个月内向对口职能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不予奖励行为

(一)组织三年内发生重大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的。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实施的过程,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申请奖励的组织(个人),必须提供真实、可靠可查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对在申请过程中提供的材料经查实属虚假性质的,取消该组织(个人)获得奖励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杨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杨浦区推进品牌战略奖励办法》(试行)即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