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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促进实验室开放和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补贴与奖励办法(试行)(2016年5月发布)
政策原文
扶持力度
申报条件
申报程序
提交材料
受理服务

为进一步促进高校、科研院所开放共享实验室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鼓励本区中小企业利用科技公共服务资源开展创新活动,降低创新创业成本,依据《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和《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来源

杨浦区促进实验室开放和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补贴与奖励资金来源于杨浦区促进产业发展资金。

第二条 补贴和奖励对象

(一)凡注册(指税务注册,下同)于杨浦区,运营正常、管理规范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在开展创新活动过程中,利用非关联单位开放实验室和加盟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仪器设施名单见平台网站公示http://btzj.sgst.cn),发生设备使用或技术服务费用的(以下简称“平台使用方”),均可依据本办法申请补贴。

(二)凡所在法人单位注册于杨浦区,已加盟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并向注册于杨浦区内非关联中小企业开放实验室和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的高校实验室、科研院所实验室及有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平台提供方”),均可依据本办法申请奖励。

区科委每年根据仪器设施共享情况,公布“开放实验室”名单。对于已列入“开放实验室”名单的单位,可以实验室名义(也可以实验室所在单位的名义)作为平台提供方提出申请;对于未列入“开放实验室”名单的仪器设施,只能以仪器设施所在法人单位的名义作为平台提供方提出申请。

第三条 补贴与奖励标准

(一)对平台使用方

平台使用方使用上述平台提供方的实验室及大型仪器设施的,发生技术服务费用在5 万元以下(含5 万元)的,给予技术服务费用20% 的补贴,超过5 万元以上部分给予技术服务费用10% 的补贴。同一平台使用方在同一年度内获得补贴的上限为10 万元。

(二)对平台提供方

平台提供方为注册于杨浦区内非关联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按照实际开票金额的20% 予以奖励。同一平台提供方在同一年度内获得奖励的上限为10 万元。

每年根据平台提供方为区内中小企业服务的次数、服务收入、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再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平台使用方和平台提供方可同时获得上海市财政和杨浦区财政的相关补贴与奖励。

第四条 申报时间

申请工作与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申请工作同步进行,具体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五条 申请材料

(一)平台使用方需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二份:

1、《杨浦区促进实验室开放和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服务发票复印件

(二)平台提供方需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二份:

1、《杨浦区促进实验室开放和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奖励申请表》(见附件2)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服务发票复印件

第六条 实施流程

申请单位向区科委提出申请,区科委负责受理,并会同区财政局依据本办法进行审核及实施。

第七条 资金管理

给予平台使用方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科研投入。给予平台提供方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维护、耗材采购、人员培训等。

申请单位应加强对获得的补贴奖励资金的管理,应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

申请单位对该资金的管理使用接受区财政、审计、科技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提供虚假材料获取的共享服务补贴与奖励资金,由区科技、财政等行政部门依法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本办法由杨浦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