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发挥总部经济在提升区域经济发展能级,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中的核心作用,加快构建以科教为特色、服务经济为核心的产业体系,推动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特制定本政策规定。
第二条 定义和标准。
本办法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国际性、全国性和大区域性的企业,在上海设立的运营总部或分公司,以及营销中心、研发中心、结算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和管理中心等。
(一)上述国际性、全国性和大区域性的企业主要包括:
1、央企或国家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集团);
2、国家商务部、上海市商务委认定的跨国地区总部;
3、国内500 强、国内民企500 强企业;
4、非银行金融机构;
5、经认定符合国际性、全国性和大区域性的其他企业。
(二)上述五类企业及设立的机构符合以下条件,可享受本政策规定中的各项优惠政策:
1、从区外新引进或在本区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务登记在杨浦区;
2、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 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收入不低于2 亿元人民币,且年度营业收入、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的对区域经济贡献在1000 万元以上;
3、在中国境内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 个。
第二章 财政政策
第三条 开办费资助。
第四条 办公用房资助。
第五条 经营性奖励。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奖励。对总部企业指定高级管理人员,视其个人对区域经济贡献程度给予一定奖励。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市场或营销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每家企业享受政策的人员原则上不超过6 人(下同)。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鼓励总部企业申报国家、本市自主创新、节能减排、产业发展、科技金融、人才促进等各类专项资金。凡需区级财政配套的专项资金,区级配套资金在总部企业经营性奖励中平衡。
第三章 人才政策
第八条 住房支持政策
(一)对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区域内购房的,给予每人最高100 万元的购房补贴,补贴资金在总部企业经营性奖励中安排。
(二)对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区域内租房的,提供100 平方米人才公寓租赁使用,补贴两年租金。自行租房的,给予每年最高5 万,不超过两年的租房补贴,补贴资金在总部企业经营性奖励中平衡。
(三)对总部企业内经认定的区重点产业领域高层次人才,由区财政提供每月500 - 1000 元租房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四)区政府每年优先安排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房,政府与企业共同以优惠租金提供给总部企业员工使用。
第九条 在总部企业注册后获得国家和上海市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的,给予相应奖励;对认定为拔尖人才、领军人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鼎元)资金对总部企业实施重点领域人才开发、引进、培养,给予最高10 万元资助;对科研成果转化高层次人才给予最高15 万元的资助;对高层次人才学术活动给予最高5 万元的资助。
第十一条 对符合申请办理本市户籍和人才居住证的总部企业重点人才,建立服务“绿色通道”,实行政策倾斜、全程指导、优先办理。
第十二条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才引进类)人员可在本市申办出入境证件。
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1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年的访问签证;对需要在本市长期居留的总部企业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3 至5 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总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按照《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区出入境管理部门为有需要的人员提供便利服务。
企业总部的外籍人员持L、F、X 字签证入境,如在本市就业,可由本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协助外籍人员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一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和《外国人就业证》。
第十三条 支持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层次人才参加上海市白玉兰奖、劳模、先进、领军人才等评选活动。
第四章 政府服务
第十四条 建立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有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审议认定总部企业。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委,负责牵头制定具体操作办法,会同区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总部企业引进和发展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并建立专人联络制度,为总部企业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第十五条 加强总部企业用地规划与保障,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第十六条 为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的就学需求提供帮助。
第十七条 为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开辟就医绿色通道,提供特需医疗服务。
第十八条 总部企业引进注册登记,实施绿色通道服务。
第十九条 尊重总部企业知识产权成果,努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做好总部企业知识产权的申请服务、权益保护等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企业,在认定条件和享受政策上可以“一事一议”。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本政策规定由区发改委会同区商务委、区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