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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关于人才公寓的操作细则(2016年4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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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关于人才公寓的操作细则

为更好地服务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激励各层次人才立足闵行发展,缓解人才的暂时性居住困难,营造良好的引才留才环境,根据《闵行区关于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发展的政策意见》(闵委发[2015]43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组织机构

闵行区人才公寓工作协调小组是负责全区人才公寓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区经济委员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区财政等部门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公寓办”),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

二、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

三、适用对象

1、必须符合《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28号)、《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沪人社力发[2015]41号);

2、必须符合《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单并且积分达到120分,离居转户不满三年。

四、申请条件

1、在本区和周边区县无住房的;

2、必须与引进单位签订三年(含三年)以上劳动(聘任)合同且有效期在二年以上。

五、资助标准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人才或博士后人才,区财政按用人单位补贴的1:1配套,最高不超过1500元/月;

2、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人才或具备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的人才,区财政按用人单位补贴的1:1配套,最高不超过1000元/月;

3、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人才,区财政按用人单位补贴的1:1配套,最高不超过750元/月;

4、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学士学位、本科学历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人才,或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的人才,区财政按用人单位补贴的1:1配套,最高不超过500元/月。

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在海外具有相应任职经历,参照国内专业技术职称标准。

上述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六、申报程序

1、申报。符合以上条件的个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可先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http://rbj.shmh.gov.cn)上下载《闵行区人才公寓租赁和租房补贴申请审核表》,汇总申请人书面材料后向区人才公寓办进行申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具体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本市户籍人员提供首次落户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等进沪证明材料原件、人才引进批准进沪商调函复印件,非本市户籍申请人须提供《上海市居住证》和积分通知书)、学历学位证书、学历鉴定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婚姻状况证明材料、配偶及子女的户籍证明、承诺书(承租人)。以上书面材料须能证明申请人符合哪一类补贴标准。

2、审批。区人才公寓办每季度召集区人才公寓工作协调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例会,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经区政府分管区长同意后,下达审核通知书。

3、拨付。区财政每年分四次拨付补贴,先批后拨,在入住满半年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作补贴明细,由区财政将住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用人单位。拨付前,用人单位须提供租赁合同和支付凭证。

七、其他

1、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根据季度例会的审核结果,对通过审核的申请对象用人单位分配房源并办理手续;负责政府回购人才公寓房源的管理,按市场租赁价签订租赁合同。

2、区人才公寓办遵循方便、就近和个人意愿的原则,首先确保政府回购的人才公寓的入住率;如政府回购的人才公寓房源不能满足需求,经区人才公寓办同意,可在其工作单位附近选择市场化租赁,或选择公共租赁房,按人才公寓补贴标准执行。

3、区人才公寓租金补贴实行年度总量控制,超出总量部分,转入次年申请,资金专款专用。

4、承租单位有责任督促承租人遵守物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将人才公寓群租、转租、空置或安排他人居住,承租期满后,应及时办理退租手续;补贴对象离职的, 原用人单位应当自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区人才公寓办,并办理退租手续,停发补贴资金。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经查实,取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已享受过区人才公寓补贴的个人,不能再次提出申请。

5、对区内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区人才公寓办形成初步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采取区报的方式处理。对于已经与区政府签订框架协议的区内重点引进的企业,按本操作细则执行。

本操作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由区人才公寓办负责解释。原《闵行区人才公寓操作办法》与本操作细则不一致的,以本操作细则为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不变。如遇本市人才引进政策或居住证积分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