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关于市场化引才奖励的操作细则
为激励社会力量和企事业单位参与本区引才工作,推动引才机制多元化,根据《闵行区关于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发展的政策意见》(闵委发[2015]43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适用对象
1、本市各类人力资源(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2、本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与本区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海外人才机构。
二、人才条件
引荐对象应当从事符合本区重点产业发展导向的行业领域,能够引领闵行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2、入选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
3、创新人才应当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与本区企事业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在沪缴纳社会保险;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须注册且税收落地在本区,创业人才持股比例不低于30%。
三、资助标准
按人才层次,分别给引荐单位以下奖励:
1、引荐两院院士、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中央“高层次人才计划”人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给予引荐单位10万元奖励;
2、引荐经认定的省部级人才培养计划入选者,给予引荐单位5万元;
3、本区企事业单位通过各类渠道,每引进培养1名人才入选市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上海“高层次人才计划”、上海领军人才地方队培养计划、上海市青年英才开发计划等),且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给予5万元奖励。
四、申报程序
1、用人单位或中介机构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http://rbj.shmh.gov.cn)下载并填写相关表格,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上海市闵行高端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申请;
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并确定资助金额,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3、区财政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单位账户。
五、申报材料
1、《闵行区引荐高层次人才奖励申请表》;
2、引荐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3、被引荐对象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同时提交学历学位鉴定证书)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入选人才培养计划和获奖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4、引荐对象属创业人才的,须提供所创办企业营业执照、持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资报告,创新人才须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所需要的材料。
六、其他
1、人才引进之后须稳定工作六个月以上,引荐单位方可提出申请。
2、引荐对象同时符合多个类别,奖励标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3、引进同一人才,只能在本区范围内享受一次引才奖励。
4、“本区企事业单位”是指注册登记且税收落地在闵行的机构。
5、引进单位和中介机构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违背诚信的一概追回奖励资金,并取消今后的申请资格。
本操作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