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社会组织人才扶持办法
嘉委办〔2015〕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社会组织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力度,进一步优化本区社会组织发展环境,促进区域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加强本区社会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旨在着力引进、培养和扶持各类急需的社会组织专业人才,为本区社会组织加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形成社会组织优秀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激励机制。
第三条 将区域社会组织人才纳入本区人才范围,享受相关政策待遇,主要优惠政策包括《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优惠实施意见》(嘉府办发〔2008〕30号)、《关于继续促进嘉定区大学毕业生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嘉府办发〔2011〕46号)和区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和急需紧缺人才等政策的有关规定;上述规定若有调整,按调整后规定执行。
第四条 区民政局负责本区社会组织人才扶持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区人社局负责对申请扶持的社会组织人才进行资格认定和审查;区财政局负责社会组织人才扶持资金的审核及核拨;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社会组织人才扶持事务的受理。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人才扶持的社会组织,必须经区民政局依法注册登记,且属于以下类别之一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带有行业特征的专业性社团。主要是指由同业或相关行业经济组织或经济活动主体组成,以保护和促进共同经济利益为目标而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二)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主要是指从事就业指导、科技服务、服务“三农”、吸毒人员帮教、社区矫正、青少年帮教、人民调解、外来流动人员管理、人口计生服务、为老服务等领域的社会组织。
(三)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主要是指从事扶弱济困、扶老助残、助学助医、救灾救助、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以及环境治理等事项的社会组织。
(四)社区社会组织。主要是指以社区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以满足社会公众民生需求为目的,从事社区民生服务,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的各类社会组织。
(五)枢纽型社会组织。主要是指由区民政局认定,在对同类别、同性质或同地域社会组织的发展、服务、管理工作中,在政治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业务上处于龙头地位、在管理上承担业务主管职能的联合性社会组织。
第六条 申请扶持的社会组织人才应具备一定的社会组织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社会组织现代化运营理念,且与社会组织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社会组织专职人员。具体包括:
(一)社会组织高层次人才。年龄在28周岁至55周岁以内,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区学术技术带头人、名师工作室领衔者、嘉定杰出人才奖、嘉定科技功臣等称号获得者,且同时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
3、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且同时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
(二)社会组织优秀人才。年龄在28周岁至55周岁以内,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
2、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且同时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从事社会组织专职工作5年以上或者本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3年以上,熟悉社区公益项目招投标运作。
(三)社会组织其他人才。包括社会组织招聘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获得社会工作相关职业资格或技术职称的专业社会工作者。
第三章 资助及优惠政策
第七条 属于第六条规定的人才及拥有上述人才的社会组织,按照本办法第三条有关规定,享受相应资助及优惠政策。对于在全国、全市社会工作领域有杰出贡献或特殊影响的社会组织人才,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 至少拥有1名高层次人才或2名优秀人才的社会组织享受办公场所扶持政策。根据社会组织实际需求,优先入住区、街镇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在嘉定区内自行租用办公场所的,由区民政局向该社会组织提供租房补贴,每年按房屋租赁合同价的30%给予补贴,租房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含五年)。
第九条 属于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社会组织,且获得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的,按照鼓励吸纳大学生就业和培育发展社会工作者队伍的原则和要求,对社会组织聘用的大学生(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和社会工作者(取得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的非退休人员),在社会组织连续工作两年(含两年)以上,且目前仍然在该社会组织工作的,给予人员经费补贴。其中:
对聘用大学生的,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的人员经费补贴,一个社会组织补贴人数最多为5人,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含五年);
对聘用社会工作者的,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的人员经费补贴,一个社会组织补贴人数最多为5人,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含五年)。
若聘用人员既是大学生,又是社会工作者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2万元,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含五年)。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区民政局负责社会组织人才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涉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时,在递交申请时一并核对原件。申报评审工作采取常年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
第十一条 申请社会组织高层次人才或社会组织优秀人才认定,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嘉定区社会组织高层次人才申报表》或《嘉定区社会组织优秀人才申报表》;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相关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相关成果鉴定证书、劳动合同证明材料;
(四)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明材料及社会组织章程、上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五)其他辅助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社会组织应届大学生认定,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嘉定区社会组织应届大学生申报表》;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劳动合同证明材料;
(四)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明材料及社会组织章程、上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五)其他辅助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租房补贴的社会组织,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嘉定区社会组织租房补贴申请表》;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社会组织租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及相关付款凭证;
(四)所租房屋的产权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人员经费补贴的社会组织,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嘉定区社会组织人员经费补贴申请表》;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申请对象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社会组织与申请对象签订的工作合同及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
(五)申请对象的学历证书或社会工作者证书的复印件。
第十五条 区人社局负责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形式审查)。对初审通过者,由区民政局组织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大专院校、社会管理领域等方面人士和专家组成的评审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或个人通过本办法获得的资助、补贴与奖励等相关信息,由区民政局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通过本办法获得资金扶持的社会组织需与区民政局签订扶持资金使用承诺书,明确资金使用目标,规范扶持资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区民政局会同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对本办法扶持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每年年末编制社会组织人才扶持资金执行报告,上报区政府。
第十九条 对列入本区社会组织高层次人才、优秀人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与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区人社局和区民政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同一社会组织同一对象的扶持申请不得多头申报,否则取消该事项当年申请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扶持资金全额纳入区财政预算,其中本办法第三条涉及的资金按原列支渠道予以解决,其他扶持资金纳入区民政局预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会同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