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兑现中央、上海“千人计划”创业人才
区级资助资金的实施细则(试行)
嘉人才办(2015)3号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吸引与鼓励更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嘉定安居创业,为嘉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打造自主创新产业化的引领区,建设宜业宜居的现代化科技城贡献力量。根据《关于进一步吸引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嘉委办〔2014〕1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对象
本细则适用对象是指《办法》颁布后入选中央或上海“千人计划”,并经上海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专项办公室确认,“落地”嘉定区的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包括:1、中央“千人计划”创业人才;2、上海“千人计划”创业人才。
第二条 资格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开发前景,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
2、有海外创业经验或曾任国际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熟悉相关领域(行业)国际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3、企业成立1年以上5年以下,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
4、引进人才作为主要发起人,能够组建一支由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组成的创业团队。
第三条 资助项目
(一)配套资助
按照《上海市贯彻中央组织部等十三部门<关于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享受特定生活待遇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组〔2009〕发字85号)和《上海市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沪委办发[2010]28号)文件规定,给予中央或上海“千人计划”创业人才项目50万元配套资助(含用人单位需配套25%部分)。
(二)创业资助
1、给予中央“千人计划”创业人才项目100万元创业资助。
2、给予上海“千人计划”创业人才项目50万元创业资助。
(三)团队资助
1、给予中央“千人计划”创业人才项目100万元团队建设资助。
2、给予上海“千人计划”创业人才项目25万元团队建设资助。
其中团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引进人才本人担任团队带头人,拥有2名以上核心人员组成,且团队开展的创业项目与“千人计划”申报时一致。
2、团队成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或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与“千人计划”创业企业连续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四)场地资助
1、中央或上海“千人计划”创业人才创办企业入驻区内各类产业园区、创业基地、孵化园区和经济小区生产或办公,给予3年期最高500平方米免收租金扶持。
2、自上海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专项办公室确认创业人才“落地”嘉定区起计,场地资助扶持政策3年内申报有效且不累计重复享受。
(五)贷款贴息
1、中央或上海“千人计划”创业人才因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不足向银行贷款的,给予单笔2年期最高500万元50%的贷款贴息。
2、自创业项目获得首批区级创业资助资金起计,贷款贴息扶持政策3年内申报有效。
3、贷款机构限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补贴标准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基准利率为上限。
(六)研发补贴
鼓励中央或上海“千人计划”创业人才企业积极使用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企业共享使用仪器费用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市财政给予30%补贴,差额部分区财政给予50%补贴;共享使用仪器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市财政对超出5万元部分给予不高于15%补贴,差额部分区财政给予50%补贴;同一企业在当年度累计获得区财政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为20万元。
(七)安家补贴
1、给予中央“千人计划”创业人才项目50万元安家补贴。
2、给予上海“千人计划”创业人才项目30万元安家补贴。
(八)购房补贴
1、引进人才符合国家、上海市规定的新购商品房个人条件,自
(1)给予中央“千人计划”创业人才120万元购房补贴。
(2)给予上海“千人计划”创业人才80万元购房补贴。
2、中央“千人计划”创业人才可推荐2名团队骨干成员享受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政策。具体条件和资助标准按照《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实施意见》执行。
(九)用车补贴
1中央或上海“千人计划”创业人才首次在嘉定区内购买自用新能源汽车的,给予8万元购车补贴。
2、以上引进人才放弃购买新能源汽车,可连续2年免费租赁使用指定新能源汽车1辆。
第四条 资金申请
资助资金申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两次,分别为每年的5月份和10月份,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由嘉定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向引进人才创业企业发出申请工作通知,符合申请条件的引进人才根据通知要求,填写申请表并准备必须材料报所属园区。(园区一般以“千人计划”创业企业注册登记时为准,无园区直接提交所属街镇)
2、受理。园区核实申请材料并盖具党组织章后(无党组织的盖行政章)集中上报所属街镇,由各街镇党组织盖章汇总后报上海国际汽车城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海外人才服务中心”)专窗受理。
3、初审。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对引进人才资助申请材料逐一进行审核,并填写初审意见后报区人才办审核。
4、审批。区人才办审核无误后报嘉定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嘉定区财政局根据区人才办提供的具体资助名单和资助项目,将资助资金统一划拨至区人社局专用账户内。
第五条 资金管理
(一)区人社局根据不同资助项目,采取一次性资助或分阶段资助两种方式进行拨付。
1、一次性资助。配套资助、安家补贴、用车补贴主要用于改善人才生活条件,由区人社局一次性划拨至企业账户,再由企业划拨个人支配使用。贷款贴息主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不足贷款补贴,由区人社局一次性划拨至企业账户。
2、分阶段资助。购房补贴主要用于改善人才住房条件,拨付程序按照《嘉定区“千人计划”引进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实施细则》执行。创业资助主要用于人才开展的创业项目,团队建设资助主要用于引进和安置团队成员。具体由引进人才根据创业项目实施进度合理制订用款计划,区人社局根据用款计划和项目进度,分两个阶段将资助资金划拨至企业账户。
(1)首次拨付。引进人才正式落地嘉定,根据创业项目进展和团队成员配备情况提出首次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资助总额的50%;
(2)二次拨付。引进人才创业企业正常运营并产生明显经济效益满2年可提出第二次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资助总额的50%。
3、研发补助享受标准和申请流程按照区科委有关文件执行。区科委年底集中将资助名单和金额报区人才办备案。
(二)上海“千人计划”创业人才入选中央“千人计划”的,资助项目和资助资金不重复享受,按照中央“千人计划”创业人才资助项目标准补足差额部分,差额部分全部由区财政承担。
(三)中央“千人计划”创业人才资助资金由区财政承担。上海“千人计划”创业人才资助资金,由所属街镇财政承担70%,区财政承担30%。
(四)资助资金遵循单独核算,专帐管理,全程监督,绩效评价相结合原则。用人单位应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侵占或挪用。资助对象应严格按照创业项目用款计划开支扶持经费;因特殊情况中断工作的,创业企业应及时报告区人才办,并退还尚未使用资助资金。资助资金使用结束后,用人单位将使用情况、综合效益报区人才办备案。
第六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配套资金应提供的材料
《海外高层次人才配套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创业资助资金应提供的材料
首次拨付
1、《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资助申请表》;
2、创办企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股权构成材料、公司章程等);
3、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用款计划书;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次拨付
1、《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资助申请表》;
2、创业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3、由企业注册园区或所属街镇经贸部门出具的连续2年取得经济效益证明。
(三)申请创新团队建设资助资金应提供的材料
1、《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建设资助资金申请表》。
2、引进人才团队成员身份证(护照)、学历学位、职称复印件;
3、引进人才用人单位与团队成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4、引进人才团队建设资助资金使用计划书。
(四)申请贷款贴息提供的材料
1、《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贷款贴息补助申请表》;
2、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五)申请安家补贴应提供的材料
1、《海外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申请表》。
(六)申请用车补贴资助资金应提供的材料
1、《海外高层次人才购车补贴申请表》;
2、引进人才自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3、引进人才购买新能源汽车发票复印件;
4、引进人才新能源汽车租赁证及租赁合同复印件。
第七条 附 则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区人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