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兑现中央、上海“千人计划”创新人才
区级资助资金的实施细则(试行)
嘉人才办(2015)2号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吸引与鼓励更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嘉定安居创新,为嘉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打造自主创新产业化的引领区,建设宜业宜居的现代化科技城贡献力量。根据《关于进一步吸引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嘉委办〔2014〕1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对象
本细则适用对象是指《办法》颁布后入选中央或上海“千人计划”,并经上海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专项办公室确认,“落地”嘉定区的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包括:
(一)中央“千人计划”创新人才。1、创新人才长期项目;2、创新人才短期项目;3、“外专千人计划”项目;4、“青年千人计划”项目。
(二)上海“千人计划”创新人才。1、创新项目(长期);2、创新项目(短期)。
第二条 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根据《办法》第一条规定,“落地”嘉定区的中央或上海“千人计划”创新人才享受本区扶持政策,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用人单位注册地在嘉定且个人工资关系在嘉定;
2、为区内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提供关键技术研发、产品开发咨询、创新平台搭建等服务,并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或服务合同;
3、担任区内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负责人,为区内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学术交流、设备共享等服务;
4、将本人创新成果在区内就地产业化,或将技术成果与区内企业合作转化应用,或直接参与高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在区内就地转化生产,并在生产企业中承担主要研发任务;
5、被聘为嘉定区创业导师团成员,为区内企业提供人员培训、经济法律咨询、投融资平台搭建等创业孵化服务;
6、被聘为嘉定区科普讲师团成员,并发挥自己专业特长为区内单位开展科技知识普及教育。
(二)资格认定。上述条件须通过区内相关部门资格认定。其中,第1项认定由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负责实施;第2、5项认定由嘉定区经济委员会负责实施;第3、4、6项认定由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负责实施。
(三)认定时限。自上海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专项办公室确认“落地”嘉定区起计,给予引进人才资格认定2年申报时限,超过2年视作自动放弃资格,不再享受《办法》规定的除“配套资助”以外其他区级资助政策。
第三条 资助项目
(一)配套资助
按照《上海市贯彻中央组织部等十三部门<关于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享受特定生活待遇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组〔2009〕发字85号)和《上海市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沪委办发[2010]28号)文件规定:
1、给予中央或上海“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中央“外专千人计划”项目25万元配套资助。
2、给予中央或上海“千人计划”创新人才短期项目、中央“青年千人计划”项目12.5万元配套资助。
(二)创新资助
创新人才担任研发项目主要负责人,且研发项目列入市级(含)以上科技计划的:
1、给予中央“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外专千人计划”项目100万元创新资助。
2、给予中央“千人计划”创新人才短期项目、“青年千人计划”项目50万元创新资助。
3、给予上海“千人计划”创新项目(长期)30万元创新资助;创新项目(短期)15万元创新资助。
(三)团队资助
给予中央“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外专千人计划”项目50万元团队建设资助。
其中团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引进人才本人担任团队带头人,拥有2名以上核心人员组成,且团队开展的创新项目与“千人计划”申报时一致。
2、团队成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或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与“千人计划”引进人才用人单位连续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四)安家补贴
1、给予中央“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外专千人计划”项目引进人才50万元安家补贴。
2、给予中央“青年千人计划”项目引进人才25万元安家补贴。
3、给予上海“千人计划”创新项目(长期)30万元安家补贴。
(五)购房补贴
1、引进人才符合国家、上海市规定的新购商品房个人条件,自
(1)给予中央“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外专千人计划”项目120万元购房补贴。
(2)给予中央“青年千人计划”项目、上海“千人计划” 创新项目(长期)引进人才80万元购房补贴。
2、中央“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外专千人计划”项目引进人才可推荐2名团队骨干成员享受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政策。具体条件和资助标准按照《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实施意见》执行。
(六)用车补贴
1中央或上海“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中央“外专千人计划”项目、“青年千人计划”项目引进人才首次在嘉定区内购买自用新能源汽车,给予8万元购车补贴。
2、以上引进人才放弃购买新能源汽车,可连续2年免费租赁使用指定新能源汽车1辆。
第四条 申请程序
(一)资格认定
资格认定申请工作常年受理,每年集中进行两次讨论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1、辅导。中央或上海“千人计划”创新人才自“落地”之日起,即可至上海国际汽车城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海外人才服务中心”)专窗接受政策辅导,告知必须条件。
2、申请。符合条件创新人才填写《嘉定区落实海外高层次人才政策资格认定申请表》并准备所需附件材料,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
3、认定。区人社局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附件材料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按照人才申请类别提交相应负责单位进行资格认定。
4、审定。通过资格认定的名单提交嘉定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讨论审定。审定通过即获得享受本区扶持政策资格。
(二)资金申请
资助资金申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两次,分别为每年的5月份和10月份,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由嘉定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向用人单位发出申请工作通知,符合申请条件的引进人才根据通知要求,填写申请表并准备必须材料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一般以“千人计划”申报时推荐单位为准)。
2、受理。用人单位核实申请材料并盖具党组织章后(无党组织的盖行政章)集中上报所属街镇,由各街镇核查汇总后报区海外人才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3、初审。区人社局对引进人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初审意见后集中报区人才办审核。
4、审批。区人才办审核无误后报嘉定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嘉定区财政局根据区人才办提供的具体资助名单和资助项目,将资助资金集中划拨至区人社局专用账户内。
第五条 资金管理
(一)区人社局根据引进人才不同资助项目,采取一次性资助或分阶段资助两种方式进行资金拨付。
1、一次性资助。配套资助、安家补贴、用车补贴主要用于改善人才生活条件,由区人社局一次性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再由用人单位划拨个人支配使用。
2、分阶段资助。购房补贴主要用于改善人才住房条件,拨付程序按照《嘉定区“千人计划”引进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实施细则》执行。创新资助主要用于人才开展的创新项目,团队建设资助主要用于引进和安置团队成员。具体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协商制订用款计划。区人社局根据用款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分三个阶段将资助资金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
(1)首期拨付。人才取得政策享受资格,根据项目立项和团队成员配备情况提出首次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资助总额40%;
(2)中期拨付。在首期资助满一年后,人才可提出第二次申请,并出具用人单位对项目开展情况中期报告,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资助总额40%;
(3)末期拨付。在创新项目完成后,人才提交创新项目主管单位验收报告,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资助总额20%。
(二)上海“千人计划”创新人才入选中央“千人计划”或中央、上海“千人计划”创新短期项目变更为长期项目的,资助项目和资助标准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补足差额部分,差额部分全部由区财政承担。
(三)由外省(市)、外区(县)申报入选中央、上海“千人计划”创新人才,经上海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专项办公室确认同意变更工作单位的,享受“落地”上海的“千人计划”引进人才相关配套政策待遇,继续做好服务工作,不再享受其他区级扶持政策。
(四)中央“千人计划”创新人才资助资金由区财政承担。上海“千人计划”创新人才资助资金由所属街镇财政承担30%,区财政承担70%。
(五)资助资金遵循“单独核算、专帐管理、全程监督、绩效评价”相结合原则。用人单位应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侵占或挪用,并监督资助对象严格按照创新项目用款计划开支资助经费。因特殊情况中断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区人才办,并退还尚未使用资助资金。资助资金使用结束后,用人单位将使用情况、综合效益报区人才办备案。
第六条 申请材料
(一)资格认定所需材料
1、《嘉定区落实海外高层次人才政策资格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个人工资关系在嘉定发放证明;
4、在用人单位开展的创新项目证明;
5、利用技术专长为嘉定开展创新创业服务证明。
(二)资金兑现所需材料
1、申请配套资金应提供的材料
《海外高层次人才配套资金申请表》。
2、申请创新资助资金应提供的材料
首期拨付
(1)《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项目资助申请表》;
(2)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市级以上创新项目证明材料;
(4)创新项目扶持资金用款计划书。
中期拨付
(1)《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项目资助申请表》;
(2)创新项目实施情况中期报告。
末期拨付
(1)《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项目资助申请表》;
(2)创新项目验收评估报告。
3、申请团队建设资助资金应提供的材料
(1)《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建设资助资金申请表》;
(2)引进人才团队成员身份证(护照)、学历学位、职称复印件;
(3)引进人才用人单位与团队成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4)引进人才团队建设资助资金使用计划书。
4、申请安家补贴应提供的材料
(1)《海外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申请表》。
5、申请用车补贴资助资金应提供的材料
(1)《海外高层次人才购车补贴申请表》;
(2)引进人才自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3)引进人才购买新能源汽车发票复印件;
(4)引进人才新能源汽车租赁证及租赁合同复印件。
第七条 附 则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区人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