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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重点领域紧缺急需人才引进实施办法(2015年3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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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黄浦区委员会组织部

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黄人社发〔20154

 

 


中共黄浦区委组织部、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黄浦区重点领域紧缺急需人才引进

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委、区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各街道,各区级机关,各人民团体,区属企业集团:

现将《黄浦区重点领域紧缺急需人才引进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上海市黄浦区委员会组织部

            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310


黄浦区重点领域紧缺急需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更好地发挥人才在促进本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推动“一带”、“两街”和“五个功能区”优势互补、联动发展,着力提升“六大产业”发展能级,根据《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28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重点领域用人单位引进紧缺急需的国内各类优秀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点领域用人单位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重点领域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且纳税的,由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本区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以及符合金融服务业、专业服务业、商贸流通业、文化创意业、休闲旅游业、航运物流业建设发展方向,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

第四条(紧缺急需人才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紧缺急需人才,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在我区工作稳定,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的人员: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四)在本区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五)由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注册在本区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六)本区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七)本区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八)本区文化艺术、教育、体育、医疗卫生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九)在本区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十)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第五条(引进方式)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用人单位可直接申请办理调沪手续。符合《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2013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的人员可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符合《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1340号)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积分。

第六条(受理部门)

用人单位对申请引进的紧缺急需人才,按照便捷高效原则,直接到本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申请调沪手续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

第七条(申报材料)

(一)用人单位申请报告;

(二)《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五)反映政治素质、能力业绩的相关材料;

(六)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或职业资格证明;

(七)与依据的申请条件相应的证明材料;

(八)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九)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十)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十一)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引进人才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者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有效房屋权属证明及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十二)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优惠措施)

本办法实施的优惠措施为:

(一)随调、随迁。按《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28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引进人才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优秀人才激励资助。设立“黄浦区人才发展资金”,通过一定奖励、补贴等措施,激励引进的优秀人才在推动“一带”、“两街”、“五个功能区”建设和“六大产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带动更多高素质人才集聚黄浦;提供安居补贴,为金融等各类高素质人才提供生活配套服务;

(三)优秀人才服务保障。为“一带”、“两街”、“五个功能区”建设和“六大产业”发展中的单位高管、主要技术骨干、学科带头人和为黄浦作出一定贡献、得到市场和社会认可的特殊人才优先解决户籍;区卫计委、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积极为引进的优秀人才及其家属提供就医、入学、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障等服务。

第九条(调控管理)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立高效的人才信息反馈机制,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对引进人才的专业、年龄等人才结构实施调控,并对用人单位及承办部门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办公室      2015年3月10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