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松江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1-2020年)>行动计划》,引导我区各经济园区以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园区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为宗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提升园区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松江区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评定与管理,遵循“自愿申报、择优评定、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松江区知识产权局负责松江区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评定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验收
第四条 申报松江区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管理机构有明确的分管领导,设立工作部门,配备1名以上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有一定的经费投入;
(二)组织开展园区企业知识产权情况调查,建立企业知识产权基本情况档案;
(三)初步建立园区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网络;
(四)建立园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联络员制度和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系统;
(五)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形成一定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的氛围;
(六) 依托优质知识产权服务资源为园区企业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形成有效的园区服务体系。
第五条 松江区知识产权试点园区验收时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建有较为完善的园区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管理网络, 配有1名以上知识产权工作人员获得知识产权工作者证书或专利管理工程师资格,并有一定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
(二)近三年有效专利拥有量年增幅达3%以上,拥有有效专利的企业数量占园区属地企业数量的8%以上;
(三)建立知识产权运用转化的促进机制,专利产品的年产值占园区总产值的6%以上;
(四)组织30%以上的园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建立园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联络员制度和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系统;
(五)采取措施帮助企业解决知识产权纠纷问题,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良好,试点期内未发生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区知识产权试点园区期限为2年,可提前验收或期满验收。验收未通过的应按要求整改,1年后可再次申请验收。
第七条 验收工作由区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组开展。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试点园区的验收资格,并撤销试点称号:
(一)以不正当方法影响考核验收、评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重大群体性、恶意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 被撤销试点称号的园区,两年内不得再申报松江区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及更高层级的荣誉申报。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十条 区知识产权局对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给予工作指导和政策支持:
(一)被评定为松江区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给予10万元的知识产权工作扶持经费;
(二)组织园区有关人员参加知识产权交流合作、业务培训等活动;
(三)对园区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运用、制度建设、知识产权评议、管理平台建设、专利数据库建设、重点企业专利分析和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等给予指导;
(四)验收通过后推荐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和其他相关知识产权项目;
(五)区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经推荐申报并获得市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已获得的区级扶持资金视同市级项目的配套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松江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