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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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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奖励在松江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促进本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结合松江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松江区科学技术奖包括两个类别:

       (一)松江区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

       (二)松江区科技进步奖。

第三条  凡是在松江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科技创新活动,并为松江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均可申报,其中松江区科技进步奖第一完成单位须注册在松江区。

第四条  松江区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坚持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松江区人民政府设立由分管副区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区科学技术奖的审定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委,负责松江区科学技术奖的组织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松江区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其中区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每届授奖人数不超过三名,可自然空缺;区科技进步奖每届授奖总数不超过五十项。

第七条  松江区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的候选对象应当是从事基础研究类、技术开发与产业化类、企业创新创业类的科技工作者,并对我区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杰出贡献。

第八条  松江区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的评定条件如下:

基础研究类:候选对象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发现重要科学现象、揭示重要科学规律、阐明重要科学理论,得到行业高度评价,推动了相关学科的发展,对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技术开发与产业化类:候选对象在关键工艺、设备、技术和产品等方面取得重大发明和创新,并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其成果得到转化和产业化,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作用,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在科学技术普及的内容、方法、手段和技术等方面取得重大创新,其成果得到广泛的普及和应用,对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具有重要作用,产生显著社会效益和重要社会影响。

企业创新创业类:候选对象作为企业的核心骨干,在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创业中,取得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管理创新的重大突破,其技术或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高,对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具有重要作用,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松江区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原则上一等奖不超过五项,二等奖不超过十五项,三等奖不超过三十项。奖励范围包括技术开发类、社会公益类项目。

第十条  技术开发类项目是指在面向市场的技术开发活动中,取得的具有重大技术创新、自主知识产权和经济效益的新产品(服务)、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计。

技术开发类项目的评定标准如下: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有自主知识产权,应用两年以上,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有显著经济效益的,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国内领先水平,有自主知识产权,应用两年以上,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有较大经济效益的,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技术上有一定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国内先进水平,有自主知识产权,应用两年以上,有市场竞争力,成果已转化,有一定经济效益的,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优化升级有积极意义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一条  社会公益类项目是指在医疗卫生、科普、软科学研究等科技工作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在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生态效益的。

社会公益类项目的评定标准如下: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应用两年以上,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有显著社会效益的,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国内领先水平,应用两年以上,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有较大社会效益的,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技术上有一定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国内先进水平,应用两年以上,有市场竞争力,成果已转化,有一定社会效益的,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积极意义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二条  在社会公益类项目中科普成果项目的评定标准如下:

在选题内容、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较大创新,创作难度大,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优质品标准,可读性很强,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大,对促进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作用大,普及面广,发行量大,已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在选题内容、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一定创新,创作难度较大,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优质品标准,可读性强,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较大,对促进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作用较大,普及面较广,发行量较大,已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在选题内容、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创新,创作有一定难度,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优良品标准,可读性较强,对科普作品创作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对促进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有一定的作用,有一定的普及面,有一定的发行量,已取得社会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三条  松江区科技进步奖单项获奖项目的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项目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5个;二等奖项目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4个;三等奖项目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3个。同一获奖项目的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松江区科技进步奖的完成人。

第十四条  松江区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松江区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不需提供);

(三)知识产权证明;

(四)验收证书、技术查新、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评价证明;

(五)主要应用及经济效益证明;

(六)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纠纷和对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的确认和排序等方面有争议的,在纠纷或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松江区科学技术奖须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投资促进分中心;

(二)区政府各委、办、局。

第十七条  区科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要求申报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

第十八条  区科委根据申报项目所属申报类别、技术领域和申报数量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一般由三名及以上的专家组成。专家根据评审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奖励等级,并形成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区科委根据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确定候选项目名单。必要时可征询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九条  区科委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情况并提交入围名单,由评审委员会对获奖对象、等级进行审定后提出候选项目名单。

第二十条  区科委将候选项目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区科委提出。

第二十一条  提出异议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同时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异议的提出者必须对所提出的异议事项和证明文件承担法律责任;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异议由区科委受理。涉及异议的申报者,应当及时提出申辩理由,并向区科委提交有关补充材料。推荐单位应积极配合区科委做好异议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由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核实异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告知异议各方。

第二十四条  区科委将评审、公示和异议处理结果报松江区人民政府核准。松江区人民政府对获奖对象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五条  松江区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对获得松江区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的获奖对象一次性给予20万元;对获得松江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获奖对象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8万元和5万元奖励资金。

第二十六条  区科技进步奖的获奖组织,应当从奖励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

第二十七条  以剽窃、假冒、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弄虚作假等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松江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委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或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端行为的,经查实,取消其参加评审活动的资格,并给予通报;对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上年度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上海市科技进步的项目,获奖成果第一完成单位是注册在我区的企业或单位的,区政府给予配套奖励。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项目,区政府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上海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区政府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