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快推进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松江园建设,规范张江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申报程序,根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财预〔2012〕141号)、《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沪高新管委〔2014〕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松江园实际,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张江示范区松江园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理范围的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第三条(资助对象)
项目申请主体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能力,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注册地和税管地在松江园内并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专业园区、孵化器类管理服务型企业和面向松江园内各主体提供公共服务的本市相关单位。
(二)为松江园提供专业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由市政府和松江区政府共同设立,其中,区级资金根据立项情况,每年以不低于市级资金的比例安排配套预算。
第五条(资助重点)
专项资金资助重点范围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优化示范区创新创业环境。包括:支持公共创新和产业共性技术能力建设和服务,优化公共创业服务环境,优化产业生态、人居环境和自然生态等环境,优化金融为科技产业服务环境等。
(二)培育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研发和转化国际领先的科技成果,积极引进跨国公司的研发中心和功能总部,支持以龙头企业和骨干创新型企业为核心、以产业链上中下游企业为主体,构建高校和科研院所相结合的产学研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联盟,打造产业链、创新链和成果转化链紧密结合的创新型产业集群。
(三)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包括:完善科技中介服务,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支持高新技术领域大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品牌。
(四)培育和集聚优秀创新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包括:对松江园各层次人才的配套资助和补贴等,培育行业领军人才,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人才。
(五)提升示范区的辐射带动能力和品牌效应。包括:打造张江创新品牌,推进松江园对外辐射带动,支持技术的溢出转化和产业化,弘扬创新创业文化等。
(六)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明确要支持的其他项目以及专项资金审计、评估和监管等费用。
第六条(资助方式和标准)
专项资金采用事前资助、事中跟投、事后补偿、政府奖励、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具体补助方式、资助标准和管理要求,按市张江管委会各专项资助办法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执行。
第七条(项目单位申报)
项目申请主体根据当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通过专项资金网上综合管理系统平台申报项目。
第八条(主管部门初审)
根据《松江区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项目申请主体应先向所在的镇(园区)、投资促进分中心提出申请,由镇(园区)、投资促进分中心进行初审确认,并出具推荐意见。由区科委对项目申报主体资格的合规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九条(委办会商推荐)
项目申报汇总后,区科委牵头,组织由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以及有关专家参加的项目初评会,对项目情况、管理团队、核心技术、市场前景、资助金额等内容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区科委班子在评审会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量镇(园区)和投资促进分中心推荐意见、申报项目的数量和质量、各个项目类别领域与建设基本内容,以及项目申请区级配套资金总额和本部门财政专项预算额度等要素后,提出推荐意见。
区科委将项目推荐意见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进行推荐申报。
项目推荐申报后,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组织项目评审、项目调整、项目公示、项目批复。
第十条(项目立项)
根据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立项批复文件,组织项目申请主体填报计划任务书,并签署项目管理合同,同时由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局研究制定区级资金配套方案。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
分阶段实施的项目采取签署合同后预拨付、中期评估后拨付和验收后拨付的方式。后补贴及贷款贴息等项目实行验收后一次性拨付。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区财政局根据市张江管委会立项批复文件确定的资助金额和区科委的拨款申请,将区级专项资金拨付至区财政专户。区财政局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根据项目管理合同规定的项目实施进度和区科委的拨款申请,将专项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项目监管)
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和区政府对专项资金使用和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管,由区科委根据项目管理合同组织项目单位开展中期评估、审计验收等监管事项。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不按规定配合进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跟踪监管和信息披露的项目,将暂缓拨付其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外,并限期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项目法人和项目责任人继续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
根据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制定的绩效评价体系,每年度对项目实施综合效益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形成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同时,对已完成的项目开展后评估,总体评价项目实施情况,并作为今后项目管理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区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