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
松江分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大学生科技创业工作,切实加强大学生科技创业松江分基金(以下简称“松江分基金”)管理,根 据《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松江分基金会(以下简称“松江分基金会”)是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募基金会,负责松江分基金管理。其主要职能是从事基金资助、创业宣传、创业教育、创业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松江分基金会在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以下简称“市基金会”)统一规范和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并接受市基金会组织的工作评估。
第二章 机构及职权
第四条 理事会是松江分基金会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松江分基金会工作规范,审定松江分基金会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秘书处是松江分基金会的执行机构,受理事会委托审定大学生创业项目,统筹安排开展基金资助及退出、创业宣传、创业教育、创业服务等工作。秘书处设在区科委,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章 资助对象与方式
第六条 松江分基金主要资助松江大学城内列入自主择业范围的高校毕业生(含本科、专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归国留学生)和高校本科四年级以上在读学生(含本科四年级、专科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也接受松江大学城以外符合资助条件的高校学生的申请。具体条件为:
(一)身体健康,诚信守法,具有创业精神和能力,具备创业准备基础;
(二)申请资助的大学毕业生毕业不超过八年;
(三)申请项目需符合国家、本市产业导向与就业需求,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与开发价值;
(四)申请创业扶持资金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地必须在松江区域内。
第七条 按市基金会的要求,基金资助方式分为股权资助与债权资助两种。具体参照《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股权资助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债权资助实施办法》执行。
第八条 股权资助主要适用具有较大成长潜力的科技创业项目,单个创业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创业团队自筹资金比例应不低于基金资助金额1:1。
第九条 债权资助主要适用金额需求较小且能较快实现盈亏平衡的各类创业项目,单个创业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
第十条 股权资助的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债权资助的资助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四章 申请、评审与立项
第十一条 创业项目实行网络统一申报、常年受理的形式;评审采取初审和面试评审相结合的机制。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合法。申请人申请的创业项目应当完整独立,申请人不得将创业项目拆分为多个创业项目以自身或者他人名义申请资助。
第十三条 松江分基金会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审核申请人申请资格、组织项目初审和专家评审、秘书处受理事会委托审定,确定资助金额后报市基金会备案,并在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成员单位通报项目评审、立项情况。
第十四条 申请股权资助的申请人应当在接受资助前签署《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股权资助协议》及市基金会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足额缴纳对创业企业的出资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接受债权资助资金前应当取得创业企业营业执照,在受托银行开设申请人个人借记卡及创业企业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申请人、创业企业应当签署《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债权资助协议》及市基金会和受托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申请人、创业企业等履行基金会规定的手续后,松江分基金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及时将资助资金划入创业企业。
第五章 资助资金的退出
第十七条 对于股权资助模式,松江分基金资助期满后进入基金退出程序,可以以原价退出、折价退出或清算退出的方式退出受资助的创业企业。具体参照《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股权资助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创业项目资助资金退出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债权资助模式,松江分基金资助期满前,创业者应当按照签订的协议及相关文件约定返还全部贷款的本金。具体参照《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债权资助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创业者或者创业企业在资助期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市基金会相关规定的,松江分基金会有权提前终止对创业者及创业企业的资助,要求创业者或者创业企业返还资助资金。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市基金会为每个分基金会开设专用账户,资金使用严格按照《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支出比例执行,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松江分基金会应当将募集的资金和接受捐赠的资金存入松江分基金会专用账户。
第二十二条 在股权资助模式下,松江分基金会通过对创业企业进行年度及不定期财务检查、审计等方式,对创业企业实施监督,创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松江分基金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在债权资助模式下,创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松江分基金会及市基金会委托的银行对创业企业基本账户及一 般账户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松江分基金会接受市基金会的不定期抽查,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安全、管理规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松江分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专项基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