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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定区内资企业地区总部认定及扶持申报办法》的通知(2010年8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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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定区内资企业地区总部

认定及扶持申报办法》的通知

(二年八月十九日)

嘉府办发〔201046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嘉定区内资企业地区总部认定及扶持申报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有关单位按照执行。

 

嘉定区内资企业地区总部认定及扶持申报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内资企业在本区设立地区总部,推动本区产业结构优化和能级提升,加强区域产业综合竞争力,现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注册在本区,税收征管属地的内资企业地区总部。

()市级内资企业地区总部

市工商局准予名称中使用总部地区总部字样的内资企业,可认定为市级内资企业地区总部(以市级部门认定为准)。

另外,注册在本区的上市公司本部可视作市级内资企业地区总部。

()区级内资企业地区总部

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认定为区级内资企业地区总部。

1201011日以后税收征管地在本区。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3、具有区域性行政管理、研发、营销、结算、投资决策等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4、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至少有1个是跨区域企业。

另外,注册在本区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可视作区级内资企业地区总部。

二、认定程序

1、企业填写《嘉定区企业地区总部认定申报表》,并向所在街镇申报。

2、街镇初审后报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

3、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报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认定,核发证书。

三、认定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总部型机构基本职能授权文件。

3、批准证书(外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和母公司上年度审计报告。

4、母公司投资或授权管理的境内外企业的批准证书(外资)及营业执照。

5、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扶持内容

经认定的内资企业地区总部扶持政策参照嘉府办发(200965号《嘉定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执行。

五、扶持申报程序

1、每年末,企业填写《嘉定区企业地区总部扶持申报表》,并向所在街镇申报。

2、街镇初审后报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

3、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报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会审,经审定后予以扶持。

六、扶持申报材料

1、认定证书。

2、申请开办资助需提交年度财务报表。

3、申请购房、租房资助需提交购房、租房合同。

4、认定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七、附则

1、区级外资企业地区总部认定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2、企业在享受政策时应承诺,获得扶持后十年内不外迁或变相外迁,否则退还所有扶持资金。

3、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