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定区内资企业地区总部
认定及扶持申报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嘉府办发〔2010〕46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嘉定区内资企业地区总部认定及扶持申报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有关单位按照执行。
嘉定区内资企业地区总部认定及扶持申报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内资企业在本区设立地区总部,推动本区产业结构优化和能级提升,加强区域产业综合竞争力,现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注册在本区,税收征管属地的内资企业地区总部。
(一)市级内资企业地区总部
市工商局准予名称中使用“总部”、“地区总部”字样的内资企业,可认定为市级内资企业地区总部(以市级部门认定为准)。
另外,注册在本区的上市公司本部可视作市级内资企业地区总部。
(二)区级内资企业地区总部
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认定为区级内资企业地区总部。
1、2010年1月1日以后税收征管地在本区。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3、具有区域性行政管理、研发、营销、结算、投资决策等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4、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至少有1个是跨区域企业。
另外,注册在本区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可视作区级内资企业地区总部。
二、认定程序
1、企业填写《嘉定区企业地区总部认定申报表》,并向所在街镇申报。
2、街镇初审后报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
3、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报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认定,核发证书。
三、认定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总部型机构基本职能授权文件。
3、批准证书(外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和母公司上年度审计报告。
4、母公司投资或授权管理的境内外企业的批准证书(外资)及营业执照。
5、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扶持内容
经认定的内资企业地区总部扶持政策参照嘉府办发(2009)65号《嘉定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执行。
五、扶持申报程序
1、每年末,企业填写《嘉定区企业地区总部扶持申报表》,并向所在街镇申报。
2、街镇初审后报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
3、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报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会审,经审定后予以扶持。
六、扶持申报材料
1、认定证书。
2、申请开办资助需提交年度财务报表。
3、申请购房、租房资助需提交购房、租房合同。
4、认定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七、附则
1、区级外资企业地区总部认定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2、企业在享受政策时应承诺,获得扶持后十年内不外迁或变相外迁,否则退还所有扶持资金。
3、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