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才政策一网通查 上海有哪些人才政策
普陀区高层次人才科研创新项目资助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8月发布)
政策原文
扶持力度
申报条件
申报程序
提交材料
受理服务

为进一步激励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建设,根据《普陀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激励和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普委〔20116号)、《普陀区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青年英才培养开发和服务管理办法》(普人办[2012]9号)和《关于印发<普陀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普人办[2012]10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资助对象

1、普陀区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青年英才;

2、中央“高层次人才计划”人选、上海市“高层次人才计划”人选、上海市“领军人才”人选、上海市“浦江计划”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

3、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审定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上述资助对象须为本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在编在岗的人才,其中企业须税务登记在本区。人才本人须担任申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或项目骨干。 

第二条  资助类别和标准

按照自然科学和技术类(A类)、哲学社会科学类(B类)、文化艺术体育类(C类)等不同类别,分类对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进行资助,并根据项目领先程度、团队人才梯队结构、项目研发和人才培养前景等情况,给予项目负责人、项目骨干不同额度的资助。

1、自然科学和技术类(A类)项目,资助额度1030万元;

2、哲学社会科学类(B类)项目,资助额度310万元;

3、文化艺术体育类(C类)项目,资助额度310万元。

项目须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关联性,对区域发展具有推动性。优先资助能够实现产业化的、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

第三条  项目申报

按照“鼓励申报、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的原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8月集中受理项目申报。申请者可提出不超过2项计划项目。

已有立项项目且仍在实施期限内未完成的,原则上不得再申报。已进入区级及以上的立项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请资助。资助对象为区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青年英才的,需在培养周期内申报,培养周期结束后,不得申报。

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明确所申请资金的申请额度、主要用途、具体计划和使用时间。申请者应具有从事本项目所必需的基本条件,能得到所在单位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的匹配支持,应确保主要精力和时间从事资助项目的实施工作。

2、单位审核。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根据申请人科研水平、创新能力、团队建设和申请项目等情况,对申请资金的必要性予以确认,对所提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报主管部门。

3、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可经过预评审后择优推荐,签署申报意见,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无主管部门的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市属企业、央企等单位可直接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

第四条  申报材料

1、普陀区高层次人才科研创新项目资助申请表;

2、项目书(附相关项目查新资料,保证项目新颖性、创新性特点);

3、专家推荐意见表;

4、申请人的相关业绩材料、资质证明(如个人学历、职称、个人身份证、相关培养证书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

5、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完税证明;所在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单位法人证书;

6、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五条  评审程序

遵循“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人才办及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五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正式签订项目合同并立项。 

第六条  资金拨付和管理

1、本专项资金从“普陀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并下拨给承担项目的单位,做到专款专用。

2、专项资金资助额度一次核定,首次拨付70%;项目结束经申请,并经验收考核后,拨付剩余30%

3、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项目的实施工作。项目单位原则上须不低于11的比例予以资金匹配。

4、区人才办对下拨资金进行监督检查,视情对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出意见。

5、资助经费不得转让。资助对象因工作变动调离岗位或患病、单位改制、项目实施计划调整等情况,影响研究工作如期完成的,获资助者及其所在单位应及时提出报告,主管部门视情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区人才办报告,经区人才办核准后办理资助中止或变更手续。

第七条  项目监督和管理

1、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2、区人才办会同项目的单位,对立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3、项目申请人应每年向本单位作一次项目情况的书面汇报。

4、项目实施期间,如发生特殊情况,申请人应及时向本单位和区人才办报告。

第八条  项目验收和考核

申请人及其团队要积极推动资助项目实现成果产业化。项目完成后,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该项目成果证明材料、项目总结报告和资助经费使用情况等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应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并报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人才办及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对立项项目进行考核评估。 

第九条  凡得到本办法专项资金资助所取得的成果,应标注“普陀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资助”字样。 

第十条  资助对象或单位如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经区人才办核实后,撤销对其资助,追回资金,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办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