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青年人才发展服务保障工作,根据《普陀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激励和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实施青年人才租房补贴制定如下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所在企业工商注册和税收登记在普陀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上一年度纳税100万元及以上;
2、市区政府重点扶持企业、招商引资企业或其他急需引进紧缺人才的企业,经主管部门评估,并经区人才办审批同意的。
(二)人才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35周岁以下;
2、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3、与所在企业签订两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覆盖享受补贴年限)。
(三)已享受区人才公寓政策的人员,不再适用本办法。
二、补贴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的青年人才予以租房补贴,标准如下:
1、第一年4800元(400元/月/人);
2、第二年3600元(300元/月/人)。
三、申请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对象,由所在企业凭下列材料向区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1、《普陀区青年人才租房补贴申请表》;
2、高新技术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区人才服务中心受理并完成初审后,报区人才办审核。
(三)区人才办会同区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原则上每月集中审核一次。补贴享受期限一次性核准一年。
(四)经审核同意后,由区人才服务中心向申请企业发放青年人才租房补贴发放通知和名册。
四、补贴发放
1、青年人才租房补贴按月发放,从核准同意的次月起计算。
2、每月10日前发放上月的补贴,由区人才服务中心统一划拨。
3、企业应于每月25日前将补贴发放人员的有关信息情况及时告知区人才服务中心,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联系调整。
4、聘用期15日及以上不足一月的补贴金额按月计算,15日以下不予补贴。(以退工单为准)
五、其它
1、同一人员享受我区青年人才租房补贴和人才公寓补贴累计不超过两年。已享受区青年人才租房补贴政策的人员,不得同时享受人才公寓政策。
2、区人社局、区科委、区投促办、区财政局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并会同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就补贴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并查实的虚假、违规情况,将根据不同程度给予相应处理,并与企业诚信体系挂钩。
3、本办法所需资金从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4、本办法由区人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