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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8月发布)
政策原文
扶持力度
申报条件
申报程序
提交材料
受理服务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人才公寓工作,根据《普陀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激励和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试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所在企业工商注册和税收登记在普陀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符合区域产业发展方向且上一年度纳税500万元及以上(房地产业除外);

2、市区政府重点扶持单位、招商引资企业或其他急需引进紧缺人才的企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评估,并经区人才办审批同意的。

(二)申报个人或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2、本科以上学历并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

3、企业科研团队主要负责人;

4、国家认定的二级以上高技能人才;

5、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其他人才。

二、补贴标准

1、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才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

2、本科以上学历并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人员、科研团队主要负责人每人每月补贴1200元;

3、国家认定的二级以上高技能人才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其中高级技师、被聘为首席技师的每人每月补贴1200元;

4、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其他人才每人每月补贴1200元。

三、申报入住

(一)凡是符合条件的对象,由所在企业凭下列材料向区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1、《普陀区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

2、申请个人学历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任职证明、职业资格证书、企业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3、其它相关材料。

(二)区人才服务中心受理并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后报区人才办,区人才办会同区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区人才办向人才公寓运作管理方和人才所在单位发放准予入住人才公寓通知书。

(三)公寓管理方应在收到入住人员名册后15日内,与入住人员取得联系,及时签订入住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四)区人服务中心每月初将上月租金补贴划拨给公寓管理方。

四、公寓管理

1、公寓管理方应确保提供公寓需求额度,做好日常物业管理、配套设施维护等。

2、人才公寓不得转租或用于其它用途。

3、申请企业和公寓管理方应于每月底将入住公寓的人员情况向区人才服务中心进行反馈,遇有变动及时调整。

4、入住人员与所在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该人员将同时停止享受公寓补贴,并于次月退出人才公寓;入住人员或其配偶在本市取得自有住房的,购买期房的从签订房屋交接书次月起(购买现房的,从合同签订次月起),停止享受公寓补贴,但可延迟三个月退出人才公寓。

五、其它

1、同一人员享受我区人才公寓补贴和青年人才租房补贴累计不超过两年。已享受区人才公寓政策的人员,不得同时享受青年人才租房补贴政策。

2、区人社局、区房管局、区财政局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并会同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对该公寓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并查实的虚假、违规情况,将根据不同程度给予相应处理,并与企业诚信体系挂钩。

3、本办法所需资金从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4、本办法由区人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