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综合环境,加快引进集聚普陀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根据《普陀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激励和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1、符合《普陀区重点领域人才开发目录》中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回国创新创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2、本办法所指引进集聚不包括高层次人才与我区企事业单位的交流合作、挂名等不改变人事归属关系的情况。
二、资助奖励
1、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等,专题研究,特事特办。
2、引进中央“千人计划”人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等,属我区紧缺急需并符合我区重要产业、重大项目、重点学科发展需要的,经审核认定, 给予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10万元,并视情给予50-100万元购房补贴或直接奖励住房。
3、引进市“千人计划”人选、市“领军人才”人选、市“浦江计划”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其他省部级专家等,属我区紧缺急需并符合我区重要产业、重大项目、重点学科发展需要的,经审核认定,给予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5万元,并视情给予30-50万元购房补贴。
4、引进其他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本区重点产业和领域中紧缺急需或具有特殊才能的优秀人才,视情给予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及购房补贴。
三、相关服务
1、对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政策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有关规定,优先办理上海市户籍(含居住证转常住户口)及家属随调、随迁手续。
2、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其编制、职数、专业技术职务计划单列,随到随聘。
3、引进人才在获得奖励住房、购房补贴、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前,应与引进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服务期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高层次人才引进和资助奖励申报全年受理。
(二)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人基本情况、专业水平或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情况。主要有:申报表,申报人身份证或护照,学历证明,户籍证明,荣誉奖励证书,相关业绩证明材料。申报人与引进单位签订的三年以上服务期协议(或劳动合同),引进单位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等。
(三)申报程序。
1、从国(境)外或外省市引进到我区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中央、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中央、市里没有相关规定的,按以下程序申报。
⑴申报人备齐申报材料,引进单位审核后提出推荐意见,经引进单位所在地区或园区审核同意后,将相关申报材料报区人才服务中心受理。
⑵区人才服务中心受理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初审,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
⑶区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批准后由区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具体事务办理。
2、从本市其他区县引进到我区企事业单位的:
⑴申报人备齐申报材料,引进单位审核后提出推荐意见,并将相关申报材料报区人才服务中心受理。
⑵区人才服务中心受理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初审,报区人才办。
⑶区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批准后由区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具体事务办理。
五、其他
1、本办法所需资金从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2、本办法由区人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