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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服务办法(试行)
政策原文
扶持力度
申报条件
申报程序
提交材料
受理服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松江区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的选拔、培养、管理、服务机制,根据《中共松江区委、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试行)》(松委发(201080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印发〈松江区关于完善优秀人才开发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松府201012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领军人才、拔尖人才是指由松江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组织评选,并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命名表彰的人才。

 

第二章    人才选拔

第三条  区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聚焦重点、服务发展、注重业绩、团队优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第四条  区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的选拔范围为本区范围内各类企事业单位中符合选拔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的各类人员,覆盖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各行各业。历届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在当届命名表彰后有新的突出业绩的,可再次申报并按程序参加选拔。

第五条  区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选拔工作每三年开展一次,由区人才办制定工作方案并实施。最终入选人数由区人才办根据评审结果和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建议,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后,提交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  选拔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区拔尖人才

1)注册在本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人事关系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人员(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注册地为准)。

2)遵纪守法,道德素质过硬,具备弘扬追求真理、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

3)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求实创新、拼搏进取;

4)有较强的科研或经营管理能力,在所属行业和领域发挥骨干引领作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年龄一般应为男55周岁以下、女52周岁以下;

6)一般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高级技师任职资格,并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特别优秀的企业人员可适当放宽职称要求;

7)参评人员需在本区企事业单位工作满3年(以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准)。境外和外籍人员需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满3年、外省市户籍人员需持《上海市居住证》满3年并积分达到标准分值。

2、区领军人才

在符合区拔尖人才条件的基础上,还须具备专业贡献重大、团队效应突出、引领作用显著、发展潜力较大等条件。

(二)专业条件

1、专业条件应覆盖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个领域。

2、各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行业和专业特点,科学制定专业条件,经专家论证、区人才办同意后发布。

3、专业条件中涉及的主要专业成果和获奖情况以近5年来取得的为主;历届区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参评的,以命名表彰后的成果为主。

第七条  选拔程序

1、区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选拔采取组织或属地推荐、专家举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通过评估评选、专家评审和专业答辩等方式产生。分为准备、推荐、初审、审定、命名表彰等5个阶段。

2、区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初步人选确定后,须征询区纪检、公安、卫计委、税务等部门意见,查询个人信用、纳税等情况;企业负责人还须征询区环保、安监、审计、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意见。经查确无违规、违纪、违法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并提交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3、区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由区委、区政府命名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同时纳入区优秀人才管理。

 

第三章    人才培养与激励

第八条  建立区领军人才工作室。工作室以区领军人才姓名命名,由区领军人才和5名左右成员组成。主要任务是开展课题研究、推广科研成果、培养培训人才。根据科研开展和人才培养情况,由工作室提出申请,人才办审核批准后,每年给予最高5万元资金扶持。

第九条  强化以项目研究为载体的人才团队培养模式

1、在命名表彰会后的聘期内,区领军人才必须主动以项目负责人身份申报并领衔完成一个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者研究课题;区拔尖人才必须主动以项目负责人身份申报并领衔完成一个区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者研究课题。

2、科研项目或研究课题要符合松江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符合单位科研需求;项目和课题完成周期为三年,超过三年的,应向区人才办说明原因。

第十条  完善人才激励机制

1、区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每月分别享受3000元和2000元的区政府人才工作津贴,享受期三年。

2、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其他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以及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国家级优秀人才,或者入选市领军人才、浦江人才培养计划的市级优秀人才,由主管部门申报,经区人才办认定后,可以按照区领军人才标准享受一届区政府人才工作津贴,同时纳入区优秀人才管理。当届区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在培养期内入选市级以上人才计划的,不再重复享受。

3、历届区领军、拔尖人才,由于年龄超龄(但未到退休年龄)而不能参评新一届高层次人才的人选,如果在近3年内取得新的突出业绩、做出新的重大贡献的,由主管部门申报,经区人才办认定后,可以按照区领军人才或拔尖人才标准享受一届区政府人才工作津贴,同时纳入区优秀人才管理。在享受区政府人才工作津贴期间被评为第十条第二款明确的市级以上人才的,不重复享受。

4、鼓励区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申报国家和市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在培养期内,被评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和上海市领军人才、浦江人才培养计划的,按规定给予相应资金配套扶持。

 

第四章  人才管理

第十一条  区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管理要发挥所在单位积极性,实现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属区域党委条块联动。人才考核采取日常考查、年度考核和届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区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学术或科研课题进展情况、科研成果转化情况、科研团队建设和青年人才传帮带情况等。

2、区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街镇、园区负责监督指导。所在单位应根据本条第一款的相关内容开展日常管理,并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街镇、园区的领导班子或分管领导报告有关情况;有特殊情况的,应向区人才办或区人保局报告。

3、区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的日常考查,由所在街镇、园区组织人事部门或所在单位负责,区人保局、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年度考核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在街镇、园区和主管单位配合,区人保局组成专家组进行考核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区人才办确定。届终考核探索建立由技术力量强、信誉度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人才评价和考评机制。

4、完善人才分类评价体系。对基础研究人才,弱化中短期目标考核,突出学术技术水平评价,注重研究成果质量及对社会的影响力。对应用开发人才,强化创新创造业绩贡献评价,注重创新能力、创新成果、产学研融合等。对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突出转化的效益效果评价,注重产值、利润等经济效益和吸纳就业、资源环境保护等社会效益。

5、人才的年度、届终考核结果与享受的人才工作津贴直接挂钩。考核评定为合格的,津贴全额发放;评定为优秀的,在津贴全额发放的基础上给予年度应发津贴的10%奖励;评定为不合格的,扣除年度应发津贴的25%,并中止命名培养。

第十二条  建立区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动态调整机制

区领军人才、拔尖人才有以下情形的,应中止命名和培养,停止发放人才工作津贴:

1区领军人才、拔尖人才有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或因所在单位存在违规、违纪、违法事实,且区领军人才或拔尖人才作为单位负责人承担不可推卸责任的;

2、聘期前两年内,区领军人才、拔尖人才未申报市级(区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者研究课题的;

3、当年度业绩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

4、因工作岗位发生重大变化,不再从事原专业工作或流动到外区县的(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注册地为准);

5、经区人才办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人才服务

第十三条  按照党管人才原则,由区人才办牵头整合本区资源,发挥街镇、园区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齐心协力,为区领军人才、拔尖人才提供优质、便捷和高效的人才服务。

第十四条  落实区委领导联系区领军人才制度。在区命名表彰后,及时确定区委领导联系领军人才名单,保持经常性的信息沟通、考察走访、交流慰问、反映情况等活动。

第十五条  落实区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医疗保障机制。由区卫计委落实区领军人才、拔尖人才诊疗结对制度,开辟就医绿色通道,为人才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第十六条  落实区领军人才、拔尖人才体育锻炼机制。由区体育局提供区领军人才、拔尖人才体育锻炼服务。

第十七条  落实区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健康体检及休假制度。每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培养期内组织一次休假疗养。

第十八条  丰富区高层次人才沙龙活动形式。在区人才办指导和区人保局配合下,发挥互动交流、项目协作、资源共享、形象展示和建言献策的平台作用。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经费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之前颁布的区相关政策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