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吸引医学院校毕业生来本区工作给予支医补贴的实施意见(2011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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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吸引医学院校毕业生来本区工作给予支医补贴的实施意见
嘉卫人〔2011〕9号
为实现本区“十二五”期间“社会发展市郊领先”的奋斗目标,主动吸引医学院校毕业生来本区服务,建设高素质的卫生人才队伍,对选择嘉定就业的规范化培养生等对象给予补贴,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补贴范围和金额
(一)医学院校应届毕业生经过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直接到本区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给予一次性补贴6万元;到区精神卫生中心工作的,另给予1万元的特殊岗位补贴。
(二)临床医学类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不需要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对象)到区医疗急救中心工作的,给予一次性补贴6万元。
(三)公共卫生类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不需要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对象)到本区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给予一次性补贴3万元。
二、发放办法
上述补贴(一)的对象,来嘉定工作第一年一次性发放。
补贴(二)的对象,来嘉定工作第一年发放3万元,剩余补贴待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发放。
补贴(三)的对象,来嘉定工作第一年发放2万元,剩余补贴待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发放。
三、限制性措施
享受上述补贴人员以协议形式确定,在嘉定卫生系统首次就业单位最低服务期10年。不满10年服务期离职的,均退还全部补贴。
四、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原《关于吸收优秀应届全日制毕业生进社区工作实行支医补贴的实施意见》(嘉卫人[2007]14号)废止,根据该文规定尚未执行完的补贴继续执行;根据《关于在本区户籍应届高中毕业生中定向培养社区医生(乡村医生)的实施意见》(嘉卫基卫[2008]2号)提及的该项补贴继续执行。
以上意见由区卫生局负责解释并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