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配售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的补充意见
嘉人房保办〔2009〕第3号
根据本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首批试点工作推进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配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补充意见。
一、人才个人条件的相关解释
1、副高以上职称指: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的人才。硕士研究生指: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进行学习,并同时获得硕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人才。在同等条件下,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优先考虑。硕士研究生申请配售房一般须已在嘉定工作三年以上。职称、职业资格认定须提供职称证书及相关证明;学历认定须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出具证明。
2、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
3、正式员工指已与可配售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在编在册工作人员,同时提供连续六个月本单位社保缴费记录。
4、在嘉定地区无住房的界定,以申请当时本人填写的承诺书为准。承诺内容: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子女)在嘉定地区无住房,且在2008年6月19日起在嘉定地区无房产交易。
5、在嘉定地区住房困难的,由各用人单位制定标准,但申请人现有住房中家庭成员人均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20平方米。情况特殊的,提交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优惠办法的相关解释
申请人可以在90㎡(含)建筑面积内,按市场销售价格的60%优惠申购配售房,超过90㎡部分按市场售价计算。特别优秀者优惠面积经单位专项申报,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批后,可适当放宽。配售房的房屋契税、维修基金等以优惠后的实际售价为基数计算。购房后的物业收费按所购住宅小区统一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三、办理程序的相关解释
1、申请人在申请前要承诺:知晓并符合配售房申请的个人条件;本人(及配偶、子女)在嘉定地区无住房且在2008年6月19日后在嘉定地区无房产交易,或者符合住房困难的标准,愿意承担配售房市场价格自公布之日至最后签约期间的波动,并同意有关部门对其个人情况及在嘉定区的住房情况进行核查。
2、符合条件人数超过当年度配售额度的,各板块或用人单位按照人才基本情况、人才对单位贡献及单位对地方贡献等因素对申请人进行打分排序,如审批过程中排位靠前的候选人放弃当批次申请资格的,当年度不得再次申请,排位在后的候选人按顺序轮候,最终确定本次配售房源申请人选名单。
四、政策衔接的相关解释
1、凡在2008年6月19日《实施意见》实施前,已购买过本区人才公寓、享受过本区引进人才购房补贴的人员,不得提出申请。原居住在人才公寓或享受过本区租房补贴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2、同时符合配售房、专项租房补贴条件的人员不可同时享受两项政策优惠。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选择一项提出优惠申请。配租房有关政策另行制定。
五、售后管理的相关解释
1、取得配售房产权证后在嘉定工作期限10年内,拥有该配售房的有限产权;在嘉定工作期限满10年后,可取得该配售房的完全产权。产权性质登记、变更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
2、取得配售房产权证后,在嘉定工作期限未满5年转让的,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装潢折旧等因素进行回购;在嘉定工作期限满5年不满10年需转让的,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可转让,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有权按相同地段、相同质量商品房市场价格优先回购,转让时须将转让所得中优惠面积增值部分(指优惠面积部分转让时的市场总价超过配售时市场总价的部分,由政府按照转让时的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评估)的40%上交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方可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3、取得配售房产权证后,在未获得该配售房完全产权期间,擅自将该配售房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用于购买配售房贷款以外的抵押、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且限期内拒不改正的,由政府按原价收回,同时取消所在单位继续享受本政策的资格。
4、由政府回购或者收回的配售房,原则上再配售给原配售单位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原配售单位已缴纳的配套资金不再退回。
5、对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个人,一经查实,在本政策实施期间,本人及其同时申请的家庭成员不得再申请配售房。已经获得配售房的,由政府限期按原价收回。
6、对于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以及在审核材料和配售过程中未按审核程序操作,违反政策规定的,一经查实,在本政策实施期间,取消该单位继续享受本政策的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补充意见由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