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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优秀人才专项租房补贴实施细则(试行)(2009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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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优秀人才专项租房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嘉人房保办〔2009〕第2

为鼓励嘉定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为嘉定经济社会发展多作贡献,激励优秀青年骨干立足嘉定创业发展,进一步营造“汽车嘉定·人才家园”的综合环境,现根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优惠实施意见的通知》(嘉府办发[2008]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一、专项补贴资金的确定及分配

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由区财政局安排当年度专项租房补贴资金。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补贴资金额度确定可享受补贴的人数,并提出分配方案,报经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二、可享受专项租房补贴的单位及优秀人才

(一)可享受专项租房补贴单位

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可以享受优秀人才专项租房补贴政策的单位范围,在可以享受区优秀人才住房配售政策单位名录的基础上,增加区内重点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

1、可以享受区优秀人才住房配售政策单位名录按照《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配售工作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确定。

2、区内重点企业,由区经委会同各街镇确定。

3、机关事业单位,由区人事局会同相关部门确定。

上述可配售单位确定后,由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通过嘉定区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二)可享受专项租房补贴优秀人才

为上述单位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才:

1、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在嘉定区租房居住的优秀青年骨干和优秀应届毕业生。

2、与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工作合同的正式员工,并提供连续6个月社保缴费记录。

(三)经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单位和优秀人才

专项租房补贴的标准及发放

对符合条件并经申请批准获得专项租房补贴的人员,给予优秀青年骨干每人每月补贴600元,优秀应届毕业生每人每月补贴400元。

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每半年集中受理专项租房补贴申请,实行按月审核发放,通过指定银行机构发放到个人。

享受专项租房补贴人员累计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四、办理程序

1、发布信息。各单位获得专项租房补贴分配名额后,在本单位内公开发布信息。

2、个人申请。申请专项租房补贴的优秀人才首先到区房地部门办理租赁备案登记证明后,填写《嘉定区优秀人才专项租房补贴申请表》,附相关材料,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注:相关表格及说明可在www.jiading.gov.cn下载、查询)

3、初审。所在单位对其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核实住房情况后,按照各单位情况进行打分或排序,符合条件人数超过当年度单位租房补贴分配名额的,实行轮候。确定本次租房补贴申请人选后,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4、审核。所在单位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区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在嘉定地区承担国家级以上科技创新项目研究的高校、科研院所直接报送区科委审核。

拥有市级以上技术中心、且单位主体在嘉定的企业及区内重点企业提交所在街镇审查后,再报送区经委审核。

党政机关直接报送区人事局审核。

事业单位报送区主管部门审查后,再报送区人事局审核。

5、复审。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受理各相关单位、部门的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专项租房补贴申请人条件进行复审。

6、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复审后的专项租房补贴申请人选汇总,报领导小组审批确定该批次获得专项租房补贴的人员名单。

7、公示。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将审批确定的专项租房补贴拟分配人选名单通过嘉定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取得专项租房补贴。公示有异议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区监委相关部门反映,核实情况后,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是否给与专项租房补贴。

8、发放补贴。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通知获得专项租房补贴人员在指定银行办理银行卡,并汇总造册,根据用人单位每月核实上报的人员清单,由银行按月将专项租房补贴款打入个人银行卡内。专项租房个人补贴自领导小组批准的下月起发放。

五、其他

1、获得专项租房补贴的优秀人才对所租房源不得转租。

2、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根据有效的租房合同确认申请人的所租住房和该房的月租金。若专项租房补贴的标准超过实际月租金,则以实际发生月租金数额发放。

3、获得专项租房补贴的人员不得合租同一套房屋。

4、对于已获得专项租房补贴的人员,按规定申请购买配售房并获批准的,在配售房交房下月起不得再享受专项租房补贴。

5、对弄虚作假、隐瞒住房条件的个人,在申报审批过程中经查实的,在本政策实施期间不得再申请专项租房补贴。获得专项补贴后发现的,立即停发,同时追回已补贴资金。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向嘉定区监察委员会检举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以及组织、个人。

7、本政策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