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配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嘉人房保办〔2009〕第1号
为鼓励嘉定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为嘉定经济社会发展多做贡献,激励优秀青年骨干立足嘉定创业发展,进一步营造“汽车嘉定·人才家园”的综合环境,现根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优惠实施意见的通知》(嘉府办发[2008]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一、可配售房源
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由区房地局定期组织可配售房源,确定房源分布情况、优惠销售价格及供应批次。由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按照不同单位板块进行综合平衡,确定房源分配方案。
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房源分配方案,按照房源分布、地段以及房型,采取抽签的方式,落实各板块主管部门的房源分配。
各板块主管部门按照为嘉定经济社会发展所作的贡献确定本类型各单位房源分配额度,制定分配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负责协调落实到具体配售单位。各批次房源从信息发布到配售完成的时间一般控制在3个月内。
二、可配售单位及优秀人才
(一)可配售单位
每年年初,由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确定当年度可以享受优秀人才住房配售的单位。
1、在嘉定地区承担国家级以上科技创新项目研究的高校、科研院所,由区科委负责确定。
2、拥有市级以上技术中心、且单位主体在嘉定的企业,由区经委负责确定。
3、教育、卫生、文广等重点领域事业单位,由区人事局会同区教育局、卫生局、文广局等主管部门确定。
上述可配售单位确定后,由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通过嘉定区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二)可配售优秀人才
为上述单位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才:
1、必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嘉定区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优秀人才。
2、与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工作合同的正式员工,并提供连续6个月社保缴费记录。
(三)经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单位和优秀人才
三、优惠办法
优秀高层次人才按户申请配售房,每户按市场销售价格的60%优惠申购70-9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配售房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90平方米的按照实际面积实施优惠;大于90平方米的按照90平方米实施优惠,超出面积按市场价格出售。特别优秀者经领导小组批准后优惠面积可适当放宽。家庭成员中有一方以上均符合申请条件的,由条件相对较高的一方申请。
用人单位按高层次人才优惠申购面积市场销售价格的10%,通过协议形式,向区房地局下属的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交纳相应的配套资金,主要用于优秀人才住房保障项目建设及管理。
四、办理程序
1、发布信息。各单位获得分配的配售房源后,在本单位内公开发布房源信息。
2、个人申请。申请购买配售房源优秀人才事先签署同意政府指定机构对其住房状况进行核查的书面文件后,填写《嘉定区优秀人才配售住房购买申请表》,准备相关材料后,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注:相关表格及说明可在www.jiading.gov.cn下载、查询)
3、初审。所在单位首先审核申请人个人条件,并核实住房情况后,按照本单位情况进行打分或排序,符合条件人数超过当年度单位配售额度的,实行轮候。确定本次配售房源申请人选后,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4、审核。所在单位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区相关部门审核。
在嘉定地区承担国家级以上科技创新项目研究的高校、科研院所直接报送区科委审核。
拥有市级以上技术中心、且单位主体在嘉定的企业提交所在街镇审查后,再报送区经委审核。
教育、卫生、文广等重点领域的事业单位报送区主管部门审查后,再报送区人事局审核。
5、复审。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受理各相关单位、部门的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配售房申请人条件进行复审。
6、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复审后的配售房申请人选汇总,报领导小组审批确定该批次配售房拟分配人选。
7、公示。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将审批确定的配售房拟分配人选名单通过嘉定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取得配售资格。公示有异议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区监委相关部门反映,核实情况后,由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是否给予配售资格。
8、签订相关协议。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与获得配售房人才所在单位签订《嘉定区优秀人才优惠购房配套资金协议》,该单位须向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交纳相应的配套资金。配套资金到账后,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与取得配售资格的人才签订《嘉定区优秀人才优惠购房协议》,并开具《购买优秀人才配售住房介绍信》。
9、办理购房手续。取得配售资格的人才凭《购买优秀人才配售住房介绍信》,在15日内到房产商或开发商处办理购房手续,并向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递交反馈表。
五、其他
1、逾期不办理购房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配售资格。在本批次配售后三年内,本人及其同时申请的家庭成员不得依据本政策重新申请配售房。
2、获得配售房的人才取得房产权证后在嘉定工作期限不得低于5年,未取得该配售房完全产权期间不得擅自将配售房转让、出租、出借或用于购买配售房贷款以外的抵押、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3、取得房产权证后在嘉定工作期限未满5年确需转让的,须报领导小组批准,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再配售给该单位其他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
4、取得房产权证后在嘉定工作期限满5年不满10年需转让的,转让所得中优惠面积的增值部分,60%归个人所有,40%上交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在嘉定工作期限满10年后,可取得该配售房完全产权,可自由转让。
5、凡是成功获得配售房配售资格的,在本政策实施期间,本人及其同时申请的家庭成员不得再申请购买配售房。
6、对弄虚作假、隐瞒住房条件的个人,在申报审批过程中经查实的,在本政策实施期间,本人及其同时申请的家庭成员不得再申请配售房。获得配售房后被发现的,由主管部门限期将所购房屋进行回购。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7、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向嘉定区监察委员会检举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以及组织、个人。
8、本实施细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