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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卫生计生系统紧缺亟需人才引进激励办法(试行)(2015年8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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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青浦卫生计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按照《青浦区人才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中确定的医疗卫生人才开发目标,结合卫生计生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现就卫生计生系统引进紧缺亟需专业技术人才制定如下激励办法:

     一、引进人才分类

(一)学科带头人

主要引进医疗卫生单位主要科室和重点科室紧缺的高级职称、高学历和高级管理人才。基本要求: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正高级专技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学历且取得副高级以上专技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且取得中级以上专技职称。

(二)专业技术骨干

主要引进符合单位发展和功能定位,医疗卫生单位各科室急需的中高级职称和高学历专业技术人才。基本要求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中级及以上专技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

(三)紧缺专技人才

主要引进符合单位发展和功能定位,医疗卫生单位各科室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的或本科以上学历按政策不需要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但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临床专业医师(包括全科医学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皮肤科、眼耳鼻喉科、精神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临床病理科、口腔科和中医学科等医师);第二类是紧缺岗位所需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卫生类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公共卫生类执业医师、“120”急救医师、所有具有全日制硕士以上学历和学位的医务人员)。

二、相关待遇标准

(一)发放购房补贴或补贴

1、学科带头人:给予60万元人民币购房补贴,分五年按考核结果发放。

2、专业技术骨干:给予15万元人民币补贴,分三年按考核结果发放。

3紧缺专技人才:给予9万元人民币补贴,分三年按考核结果发放。

4、上述引进人才若直接达到享受《青浦区人才开发激励办法(暂行)》中“住房优惠”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待遇;若经过职称能力等方面的提升后符合条件的,可予以补差享受。

(二)其他待遇

1、根据上海市有关文件规定为外省市引进人才及时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或“居转户”等相关手续。

2、引进人才符合《青浦区人才开发激励办法(暂行)》中“子女就学”政策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予以办理。

三、考核要求

(一)目标要求

1、学科带头人

与所在单位签订三年为一周期的目标责任书,明确三年的专业发展目标和成果。通过行政考核、专家评审、相关科室评议、群众测评等方式,对人才的医德医风、科教水平、业务水平、管理水平以及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每年进行综合评价。

2、技术骨干

与所在单位签订三年为一周期的目标责任书,明确三年的学科建设目标和成果。通过行政考核、相关科室评议、群众测评等方式,对人才的医德医风、科教水平、业务水平、管理水平以及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每年进行综合评价。

3、紧缺专业技术人才

通过业务能力评定、综合能力评定两种方式,对人才的医德医风、科教水平、业务水平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具体考核内容见《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引进人才考核实施细则》。

(二)考核管理

每年末根据不同人才完成工作的情况,在分类考核的基础上,以考核分数为依据,给予不同比例的购房补贴或补贴。如不符合工作要求或者不能完成目标责任书规定目标的,或未经年终考核的,不能享受购房补贴或补贴。具体分配比例如下:

考核分数   

发放比例

90分及以上

全额发放

85----89

总额的80%

80----84

总额的60%

75----79

总额的40%

70----74

总额的20%

70分以下

不享受

四、申报操作流程

(一)用人单位申请:用人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核所引进紧缺亟需人才的综合素质和任职资格,确认申报人员名单,经单位班子会讨论决定后报区卫计委。

(二)区卫计委审核:卫计委根据申请材料,在审核的基础上,经讨论后确定申报人员名单及待遇。

(三)区人才办审批:区卫计委将相关材料报区人才办,由区人才办审批同意后,每年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相关待遇。

五、其他有关说明

(一)享受引进激励政策的各类紧缺亟需人才需在本系统服务满10年,在5年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要求调动、辞职离开本区系统的,必须返还已享受补贴的50%,离职当年度不再享受补贴。第六年提出离职人员必须返还已享受补贴的40%,依此类推逐年递减10%

(二)紧缺亟需引进人才兑现购房补贴或补贴所需资金从区人才发展资金中列支,所产生的个人调节税由个人支付。

(三)中山青浦分院引进紧缺亟需人才的待遇暂按照“创三”期间标准执行,今后可根据该院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本激励施办法由区卫计委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青浦区卫生系统选拔学科带头人试行办法》、《青浦区卫生计生系统中高级技术人才开发实施细则》、《青浦区卫生计生系统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开发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