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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14年8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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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依据《青浦区关于进一步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的实施意见》(青府办发〔2010〕18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三品一标”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3〕367号)的精神,为引导和扶持涉农企业调优农业产业化结构,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加快推进农业规模化、标准化、信息化、品牌化步伐,全面提升我区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现对本区农业产业化经营提出如下扶持细则:

一、扶持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本区农业发展规划的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实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

(二)规模化原则。符合区域化布局,生产经营规模达到相关文件规定。 

(三)科技化原则。依靠科技兴农,推进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示范、推广,提高农产品科技含量,实现增产增收。

(四)示范带动原则。管理科学、运行规范,能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带动农户共同致富、共同发展。

(五)综合拓展原则。以现有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为基础,发展农产品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

二、扶持的对象

扶持的对象为经认定的区级以上(含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区级以上(含区级)标准化种养基地经营者,星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市农业旅游项目支持单位。

三、扶持内容

(一)贷款贴息、贷款担保保险补贴政策

1、贷款贴息。对符合中央、市农业产业化贷款贴息政策的,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对达不到上级贴息标准的单位,由区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区级补贴最高限额10万元;对非流动资金、固定资产贷款不予贴息。

2、贷款担保保险补贴。由安信农保公司提供信用保证保险涉农的贷款,给予50%保险费用的补贴或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对发生还贷逾期或呆帐的,区级保费补贴、区级贷款贴息部分予以取消。

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集体农场参照执行。

(二)科技兴农政策

3、科技兴农补贴。鼓励各类扶持对象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生产水平和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对引进、培育符合青浦农业产业导向的新品种项目和推广面积达到500亩以上的新技术或新品种推广项目,上述项目比全区平均生产水平增产10%以上或效益高于15%以上的,经专家组验收通过的,给予5万元的财政补贴;对推广面积达1000亩以上,或增产15%以上、效益高于20%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财政补贴。同一类型项目除推广面积扩大倍增外,已享受财政性扶持的项目,不再予以补贴。

(三)品牌建设政策

4、品牌建设补贴。对获得经国家农业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的产品评比,获金奖、银奖、铜奖,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市农业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的获奖,分别给予1万元、6千元、3千元奖励。对评定为国家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评定为国家级、市级示范合作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3万元。获得多级奖励的,从高但不重复奖励,本实施细则出台前现为国家级、市级的参照执行。

(四)农业标准化、认证政策

5、农业标准化补贴。对列入区级标准化生产基地创建规划的标准化基地,经验收考核合格的,每基地给予3万元补贴;验收考核优秀的,每基地给予5万元的补贴。对创建国家级、市级标准化基地(示范区)的,按上级相关政策,区给予1:1配套扶持,对上级无相关扶持政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通过良好农业规范(GAP)认定的,给予8万元奖励,分三年按4万元、2万元、2万元发放补贴(补贴年度内需通过续认)。

6、农产品认证补贴。根据《青浦区二〇〇六年农产品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农委[2006]13号文)和《关于印发上海市“三品一标”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3〕367号)的要求,市财政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奖补依据为认证证书上所载明的产量,按照85元/吨的标准实施,同时设立相应上下限,每个获证组织的“无公害农产品”奖补金额下限为5千元,上限为3万元,每个获证组织的“绿色食品”奖补金额下限为8千元,上限为5万元。为鼓励获证组织期满续展换证,当年度奖补总额的50%,三年以后续展换证的,再奖补余下的50% ,区按市政策给予50%的配套奖补,上级政策如有调整,按新调整政策执行;通过“有机”农产品认证的给予10万元补贴,对有机产品的补贴分三年按5万元、3万元、2万元发放。

(五)营销政策

7、特色农产品营销、宣传补贴。鼓励和支持品牌整合,做大品牌,做强产业。

(1)为提高本区农产品知名度,对事先经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的农产品宣传费用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宣传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举办青浦农产品展销推介活动,对事先经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对组织展览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主办方,经评审确认后给予3万元奖励;对组织展览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组织参展单位达30家以上的,经评审确认后给予5万元奖励。

(3)对参与市、区统一组织的特色农产品参展单位,原则上,参加国外参展给予2万元补贴;参加外省市参展给予5000元补贴;参加市参展给予2000元补贴;区内参展给予1500元补贴。对参展时间较长或路线较远的,经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提高补贴力度。

(4)对建立综合性地产农产品专卖店或田头超市的房租且经营满1年,享受36个月补贴,按第一年50%,第二年70%,第三年90%给予补贴;对建立单一性,以销售本单位农产品为主的专卖店的房租按第一年30%,第二年50%,第三年70%给予补贴;上述房租补贴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上限,市级城区分别为12万元、16万元和20万元,区县级城区分别为6万元、8万元和10万元(含朱家角城区、奥特莱斯、西虹桥区域),镇级集镇分别为3万元、4万元和5万元。对经营面积超过200平方米,投入超过100万元或年租金50万元以上,能展示本区现代农业形象的,经区产业化领导小组审定可加大补贴力度。经现场踏看,如门店仅部分经营本地农产品,则享受补贴按同比例扣减。 

(5)鼓励“农超”和“农贸”对接。对统一品牌组织地产农产品进超市、大卖场销售、向社会机构配送以及通过电子商务销售,并能带动本区农民增收,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单位,奖励4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25万元;2000-5000万元的,奖励15万元;1000-2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对通过标准化菜场、批发市场等其它渠道营销的,按上述产值标准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8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产值按入账为准)。

(六)农产品加工政策

8、农产品加工设备引进补贴。对符合本区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导向,具有成长性的农产品加工项目所引进的设备,给予30%的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分三年到位,第一年50%、第二年30%、第三年20%(已享受其它政策扶持的,不再补贴);被补贴单位最多享受三年扶持政策。

(七)吸劳用工政策

9、农业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吸纳高校学生就业的,对其单位和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金”给予50%的补贴,补贴期为三年。

(八)人才培训政策

10、组织选拔农村优秀青年、农业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参加涉农专业学历教育,毕业后从事涉农经营管理满三年者,按学费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九)其它扶持政策

11、财务审计补贴。对申报项目、信用贷款额度评定及贷款贴息等所需的中介财务审计发生的费用,给予50%的补贴,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元。

12、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化补贴。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帐簿,配备有资质的会计人员,或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计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计帐的合作社,并按要求提供报表并进行会计核算的,给予每月300元的奖励。 

13、对街镇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根据本扶持意见,向所在地的镇、街道申请,由各镇、街道调查核实后,将符合扶持条件的申报对象,报区政府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科技项目、农产品营销项目、综合开发项目和人才培训项目需事先向区产业化办公室申报、备案。

(二)审核及认定: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会同区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对申报、备案项目需由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专家组验收,经验收通过),报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

五、组织和实施

(一)各镇(街道办事处、现代农业园区)要立足本地区优势,通过各种途径,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数据库,掌握动态,做好跟踪服务,并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要加强对项目资金和项目实施的监管检查,规范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杜绝资金使用的不规范行为。

(二)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定点联系制度,并抓好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