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关于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意见
为贯彻落实“调结构、促转型、重创新、提能级”的要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推动现代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全面提升徐汇区域综合经济实力,特制定本扶持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扩大规模、提升能级、融合创新、聚集特色、培育品牌”的原则,依托区域经济发展基础和丰富的科技文化资源优势,以重点项目为抓手,以科技创新为支撑,重点推进现代服务业优势行业的发展,积极培育新兴服务业,提升产业能级,强化现代服务业主导地位。
二、发展目标
以重点发展区域的项目建设为依托,加强规划引领、资金引导和政策聚焦,推动现代服务业集群发展、融合发展和创新发展。“十二五”期间,现代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明显快于产业总体增速,巩固现代服务业在区域经济中的主导地位。
三、主要任务
重点推进专业服务业、信息服务业、金融服务业、科技研发服务业、文化创意和旅游会展服务业发展,积极培育能充分发挥区域资源优势、具有较强发展潜力的新兴服务业,继续培育壮大生命健康服务、国际交流和教育培训、现代物流等行业的发展,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提升现代商贸业能级。
优化整合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加大专项资金在产业结构优化、商务成本降低、重大项目推进、产业环境改善等方面的投入。
四、配套政策
(一)金融服务业
1、对新引进的总部型金融机构、功能性金融机构、金融投资控股公司和新型金融机构,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开办费补贴。对贡献特别突出的企业,可适当提高扶持标准。
2、对新引进的总部型金融机构、功能性金融机构、金融投资控股公司,经认定,对其在本区建造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最高不超过成本价的3%且总额不超过 500万元的建房或购房补贴;对其在本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最高连续三年,每年不超过实际租金的30%,且三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租金补贴。对新引进的新型金融机构,经认定,对其在本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最高连续三年,每年不超过实际租金的30%,且三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租金补贴。
3、对新引进的总部型金融机构、功能性金融机构、金融投资控股公司、新型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经认定,给予最长不超过五年的综合性扶持,主要用于产品研发、业务创新和发展、团队建设等方面。对新引进上述机构中资本规模或实际贡献特别突出的,可给予机构高管人员生活补贴。
4、对本区的融资担保机构,按其当年度为本区导向性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额的规模,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且总额不超过800万元的业务补贴。
5、对本区的融资租赁企业,按其当年度为本区导向性企业提供的融资租赁额,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0.5% 且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业务补贴。
6、对本区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其当年度为本区导向性企业提供贷款额的规模,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0.5%且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业务补贴;对其用于本区导向性企业的银行融资成本,每年可按最高3000万元贷款额度,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基准利率30%且总额不超过 50万元的贴息扶持。
(二)专业、信息、科研、文化创意、生命健康服务业等
1、对新引进的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经认定,给予最长不超过五年的综合性扶持,主要用于设备购置、产品研发、业务创新和发展、团队建设等方面。
2、对新引进的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经认定,对其在本区建造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最高不超过成本价的10%,且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建房或购房补贴;对其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最高连续三年,每年不超过租金或装修费用的20%,且三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租赁或装修补贴。
对新引进的综合优势明显的企业(除总部经济、金融机构外),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的安置费补贴。
3、对列入区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的产业化建设或升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经认定,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2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上海著名商标或上海名牌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5、鼓励专业服务业向国际化、规模化、高端化、特色化升级发展,重点支持投资与资产管理、广告传媒、创意设计、鉴证咨询、人力资源服务等重点领域企业提升能级,对其业务创新、品牌打造、资源整合、国内外市场拓展、服务能力提升,以及大师工作室、设计中心设立等方面,经认定,给予一定扶持。
6、文化创意服务业扶持政策,参照执行。
(三)商贸服务业
1、对符合区商贸业发展规划并具有引领作用的市、区级商圈、商街建设和能级提升项目,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
2、对参与社区商业中心、社区商街建设、调整及提升的相关项目,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
3、对新引进的商业零售、内外贸及其他行业企业,经认定,给予最长不超过五年的综合性扶持,主要用于设备购置、产品研发、业务创新和发展、团队建设等方面。
(四)总部经济
1、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落户本区后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其中被认定为国家级地区总部的给予50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投资性地区总部的给予30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管理性地区总部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2、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经认定,对其在本区建造或购买自用办公楼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建房或购房补贴;对其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最高连续三年,每年不超过实际租金的10%,且三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租金补贴。
3、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经认定,给予最长不超过五年的综合性扶持,主要用于设备购置、产品研发、业务创新和发展、团队建设等方面。
(五)载体建设
1、对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本区商务楼宇,由区职能部门与业主或运营主体就提高贡献率、属地率签订“一楼一策”协议,对达到协议目标的业主或运营主体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2、对建筑面积7500平方米以上的本区新建专业特色园区、创意产业园区、都市型工业园区,由区职能部门与园区运营主体就提高贡献率、属地率、行业集聚度签订“一园一策”协议,对达到协议目标的运营主体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六)其他
1、对本区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或挂牌的相关扶持政策,按照《徐汇区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扶持办法(试行)》执行。
2、对本区文化及科技型企业成功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集合债、集合票据等的,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融资额的1‰且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成本补贴。
3、对新引进的投资文化创意、科技等领域的投资基金,经认定,给予一定引导基金匹配。
4、对于经认定的现代服务业重点企业,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贴息补贴和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贴费补贴。
5、对国家级、市级各类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行业协会及相关产业服务机构,且对区域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经认定,给予一定的运营费用补贴;对与区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按照合作框架协议给予补贴。
6、对在企业引进、企业服务、营造良好产业环境方面贡献突出的机构,经认定,给予一定奖励。
7、对获得国家和上海市服务业等相关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给予区级配套支持。
8、对区现代服务业领域的高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管理团队等的相关政策,按照《徐汇区促进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徐委【2012】19号)执行。
五、附则
(一)本意见实施前已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二)企业在享受上述扶持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国家、上海市以及区级其他政策的,均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三)本意见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