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才政策一网通查 上海有哪些人才政策
关于贯彻落实《青浦区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加快推动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科技创新操作办法(2013年10月发布)
政策原文
扶持力度
申报条件
申报程序
提交材料
受理服务

为加快青浦区科技创新与产业化发展步伐,推动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增强科技创新对本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支撑作用,逐步实现区域创新驱动和转型发展,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青浦区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加快推动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及相关配套政策,结合青浦实际,制订如下操作办法:

一、推动产业集成创新

1、支持对象

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市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创新热点计划的成员单位。

2、扶持标准

(1)被认定为市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区财政根据市级以上财政资助资金给予1:0.5 的匹配支持,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2)被认定为市“创新热点计划”的成员单位,区财政根据市财政资助资金给予1:1 匹配支持,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被认定为区“创新热点计划”的成员单位,区财政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 万元。

二、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一)鼓励发展国家级研发机构

1.支持对象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研发机构。

2.扶持标准

区财政根据国家及市财政资助资金情况,给予1:0.5 匹配支持,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

(二)鼓励发展外资研发机构

1.支持对象

(1)注册资金在人民币3 亿元或5000 万美元以上,或世界500 强等外资企业直接设立的研发机构;

(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

(3)由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

2.扶持标准

(1)对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外资独立研发中心,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1000 万美元以上的外资研发机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人民币的资助;

(2)对注册资金不足1000 万美元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不足1000 万美元的外资研发机构,根据其对区域经济和社会贡献程度,区财政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的资助。

(三)鼓励发展市级研发机构

1.支持对象

经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扶持标准

(1)区财政根据市财政资助资金一次性给予1:0.5 匹配支持,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

(2)同一研发机构获得不同级别认定的,区财政按就高原则资助。

(四)鼓励发展区级研发机构

1.支持对象

经区主管部门认定为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2.扶持标准

(1)区财政一次性资助15 万元;

(2)同一研发机构获得不同级别认定的,区财政按就高原则资助。

(五)鼓励企业承担国家、市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1.支持对象

申报的课题(项目)获得863 计划、973 计划、创新基金(资金)、火炬计划或重点新产品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企业。

2.扶持标准

(1)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国家或市级主管部门立项的,经审核后按上级资助总额的20%-50%予以匹配,对国家级项目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对市级项目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2)对未获得上级财政资助的项目,区财政给予不超过10%研发投入的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上级对同期项目的最低资助额度,市级项目不超过15 万,国家级项目不超过30 万;

(3)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六)鼓励承担区级科技专项计划项目

1.支持对象

(1)项目单位有承担项目的资金、技术力量及设施设备;

(2)项目单位应有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或在项目完成后可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2.扶持标准

(1)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产学研合作,经专家评审认定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根据企业对项目的研发投入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30 万元的资助,对同一项目,同级财政资金不重复资助;

(2)支持发展基金(农业类、社会发展类、软科学研究类)项目给予相应的资金资助,重点突出关注民生,其中农业类项目应突出农业重点科技攻关和重点技术推广,一般项目资助不超过10 万元,重点、重大项目不超过30 万元;

(3)对批准立项的青浦区专利新产品计划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10 万元的区财政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的10%。

(七)实施科技小巨人工程

1.支持对象

经市、区主管部门认定为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和区技术创新示范和争创企业。

2.扶持标准

(1)对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按市财政资助资金予以1:1 匹配,区镇(街道)资助比例为1:1;

(2)对区技术创新示范和争创企业,根据每年的争创考核结果,给予5-30 万的资助,区镇(街道)资助比例为2:1;

(3)同一企业相继获得市级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称号和区技术创新示范和争创企业的,区财政按就高原则资助。

(八)鼓励拥有知识产权

1.支持对象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2)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3)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专利权人;

(4)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国外专利)专利权人;

(5)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时,申请人地址应当属于青浦区。

2.扶持标准

A、中国专利资助

(1)对获得授权的每项中国发明专利,区财政一次性给予8000 元的授权资助;

(2)授权后第四年、第五年的年费,区财政每年给予1500元的年费资助;

(3)对获得授权的每项中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区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800 元、500 元的授权资助。

B、港澳台专利资助

对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获得授权的每项发明专利,区财政一次性给予3000 元的授权资助。

C、国外发明专利资助

对每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 万元的授权资助。对每项专利的资助不超过5 个国家。

D、知识产权海关备案资助

对海关备案后的每项知识产权,区财政一次性给予800 元的海关备案资助。

(九)鼓励知识产权试点示范

1.支持对象

被列为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和区专利试点企业等。

2.扶持标准

(1)对被评为区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区财政给予不超过人民币10 万元的资助;

(2)对被列为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企业的,按上级部门资助金额给予不超过1:1 的匹配;

(3)对被列为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25 万元的资助资金;

(4)对被列为市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按上级部门资助金额给予1:1 的匹配;

(5)对知识产权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个人、街镇或园区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奖励金额单位最高不超过2 万元,个人最高不超过2000 元;

(6)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市发明创造专利奖的项目,给予不超过10 万元奖励。

三、扩大创业平台建设

(一)鼓励建设科技创业苗圃

A、创业苗圃房租补贴

1.支持对象

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创业苗圃。

2.扶持标准

根据创业苗圃实际投入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核定基础设施建设费用补贴,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50 万;根据场地面积和租金标准,给予第一年按评估认定的租金水平予以100%补贴,第二年予以50%补贴,第三年予以25%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 平方米。

B、预孵化项目成立公司补贴

1.支持对象

经过创业苗圃培育的预孵化项目注册成立的公司。

2.扶持标准

区财政给予公司1-5 万元的开办费补贴,给予孵化器每个成功项目1 万元的孵化服务补贴。

(二)鼓励孵化器提升创业孵化功能

A、孵化器建设补贴

1.支持对象

经市主管部门认定或年度考核合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2.扶持标准

(1)鼓励新建设孵化器,同时鼓励现有孵化器提升孵化水平。经认定的区级孵化器给予2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市级孵化器给予5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国家级孵化器给予1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鼓励区内各孵化器争创市级优秀科技创业孵化器:市级优秀科技创业孵化器根据市科委每年考核评价结果,给予1:1的配套资助奖励。

B、孵化用房租赁费用补贴

鼓励孵化器将区内闲置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在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改建为孵化场地。

1.支持对象

经市主管部门认定或年度考核合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2.扶持标准

对核定的孵化场地购置或租用费、孵化用房改造费、创业孵化基础服务设施购置费、孵化基地建设贷款利息,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金额30%的补贴,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200 万元。

(三)鼓励加速器提供加速服务

A、加速器建设补贴

1.支持对象

经市主管部门认定或年度考核合格的科技企业加速器;

2.扶持标准

鼓励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对核定的加速器场地购置或租用费、加速器用房建设或改造费等,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金额30%的补贴,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200 万元。

B、股权投资补贴

1.支持对象

(1)经市主管部门认定或年度考核合格的科技企业加速器;

(2)加速器参股投资实际入驻的科技企业。

2.扶持标准

对入驻的优秀科技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 年。

C、上市服务奖励

1.支持对象

经市主管部门认定或年度考核合格的科技企业加速器。

2.扶持标准

对实际入驻的企业成功上市,区财政按每上市1 家奖励10万元的标准给予加速器奖励。

(四)鼓励共享仪器设施设备

1.支持对象

企业共享的仪器设备或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属于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加盟单位。

2.扶持标准

采取市区联动、事后补贴的原则,给予企业实际发生费用的10%经费支持,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四、科学技术奖励

(一)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1.支持对象

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

2.扶持标准

(1)对获奖项目,区财政按上级奖励资金给予1:0.5 的匹配奖励;

(2)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和市科技功臣奖的个人,区财政按上级奖励资金分别给予10%的匹配奖励。

(二)区科学技术奖

1.支持对象

按《青浦区科学技术奖励规定》评定为区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科学普及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2.扶持标准

对获得区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区财政分别奖励10 万元、5 万元和2 万元。

五、附则

(一)操作流程

1.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区科委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区科委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形成评审结果,报产业协调推进办,经复核、审批后,由科委会同财政局下达立项通知、拨付扶持资金;

3.项目按计划实施完成后,区科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验收;

4.区科委、区财政、区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5.必要时,项目的评审、验收等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二)申报材料

1.科技项目申报表、计划任务书、推荐书等申报文件;

2.项目申报通知中规定必须提供的附加材料;

3.其他证明材料。

(三)受理地点

区科委综合服务平台:公园路80 号底楼,电话:69718555。

(四)项目管理费

1.项目管理费按专项资金总额的2%的提取,统筹使用;

2.项目管理费的支出范围按青府发〔2013〕16 号文件执行。

(五)其它事项

1.本操作办法的支持对象须是注册落户并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下属机构(本区内);

2.张江高新青浦园区内项目由张江高新青浦园区专项发展资金安排;

3.本操作办法由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4.本操作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3 年9 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