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关于吸引优质融资性担保公司服务本区企业的扶持办法
根据《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0〕31号),为吸引优质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我区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缓解本区企业融资困难,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扶持办法。
一、资金来源
扶持资金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二、扶持对象
本办法扶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管理规范、风控良好、且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由青浦区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和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核认定;与区发改委(金融办)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三、扶持内容及标准
1、享受本办法扶持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服务的对象应为符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在本区登记注册且税收属地征管的中小微企业。
2、享受本办法扶持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金融机构原则上为在青浦的金融机构。
3、对享受本办法扶持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当年度担保余额的存量部分和增量部分分别予以扶持。其中存量部分以0.2%予以扶持,增量部分以0.5%予以扶持。每家融资性担保公司针对同一家被担保企业的担保业务,每年可享受不超过5万元的扶持资金,同时对每家融资性担保公司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奖励的申请及发放程序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每年4月30日之前,可向区发改委(金融办)申请上一年度的扶持奖励。
(二)申请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
2、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上一年度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针对本区企业担保业务情况的专项审计(包括担保业务明细、风险准备金提取及担保业务收费等)、与担保业务相关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银行放款凭证、融资性担保公司资信证明等材料。
(三)区发改委(金融办)接到完备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会同区经委、区科委、区财政局等区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和业务监管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进行联审,联审通过后,报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最终审定。
五、其他
1、如发现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扶持资金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奖励资金,一经查实,终止与其合作,收回奖励,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本办法由区发改委(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