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大型加盟仪器设施
及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扶持办法
崇科委〔2014〕10号
为扶持本县中小企业共享科技公共服务资源,降低创新、创业成本与风险,提升竞争力,促进产业升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崇明实际,制定本扶持办法。
一、扶持范围及资金来源
(一)使用大型加盟仪器设施的扶持范围:注册在崇明的科技型企业。《崇明工业产业导向和布局指南》(2009版)中限制、禁止类行业的项目不在本办法扶持范围内。
(二)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扶持范围:在崇明投资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
(三)扶持资金来源:列入县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科技专项资金。
二、扶持标准
(一)对使用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共享仪器设施,已获得市级专项补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1配套补贴或奖励,每家单位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5万元。对使用本单位及关联单位仪器设施的不予扶持。
(二)对获得上海市颁发或批准组建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三、申报程序
(一)对已经取得市级补贴拨款通知的中小型科技企业,在取得拨款通知单后的2个月内向县科委提出补贴申请,过时将视为自动放弃。申报时填写《崇明县科技资源共享支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各一式二份:
1.市级补贴申报材料
2.市级补贴拨款通知单复印件
(二)对已获得上海市颁发或批准组建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在批准(以市批文日期为准)的次月向县科委提出申请。申报时填写《崇明县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上海市颁发或批准组建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一式二份。
四、资金管理
申请单位获得的补贴或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创新活动中的设备与耗材采购、人员培训与补贴等。
五、附则
(一)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和上海市颁布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实施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三)本办法由崇明县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崇明县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