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府办发〔2012〕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县政研室、县经委《关于扶持智慧岛数据产业园入驻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2年9月29日
关于扶持智慧岛数据产业园入驻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十二五”规划关于建设上海“智慧城市”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智慧岛数据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企业集聚发展,依据《关于加快推进智慧岛数据产业园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扶持对象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生产经营在智慧岛数据产业园,财务管理、纳税信用良好,符合崇明生态岛建设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一)鼓励企业入驻
1.对入驻园区的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数据类企业和总部经济企业所形成的县级财力实得部分,前3年内给予50%的扶持,后2年给予40%的扶持。
2.对入驻园区的总部经济企业置业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扶持,最高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从企业入驻园区后5年内产出的县级财力实得园区留成部分中支付。如该企业对园区的财力贡献不足于支付固定资产投资扶持额的,则以该企业对园区的实际财力贡献为限。
3.对入驻园区的产权交易市场(不动产除外)、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需能独立核算)所形成的县级财力实得部分,在5年内给予40%的扶持。
4.对进入园区孵化器的企业或科研机构,所形成的县级财力实得部分,在3年内给予100%的扶持。
5.2016年底之前进入园区孵化器的企业或科研机构或通过租赁办公楼宇入园的企业,在第一年给予实际租房支出100%的扶持,第二年给予实际租房支出50%的扶持。办公用房以10m2/人作为企业办公密度的标准,根据企业实际办公人数计算房租面积,超出标准的按园区租赁单价支付。2016年以后,房租不再减免。
6.对于各类中介机构及服务平台租用园区办公楼宇的,在3年内给予每年实际租房支出50%的扶持,3年内每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企业引进培养人才
1.建立园区人才奖励机制,鼓励入驻企业设立人才发展基金。对于园区企业中年收入在20万元及以上的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其个人所得形成的县级财力实得部分,给予50%的奖励;对园区企业中年收入12万元及以上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其个人所得形成的县级财力实得部分,给予30%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园区根据该企业对县级财政的相关贡献,按规定比例从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拨付给该企业的人才发展基金账户。
2.对符合园区产业人才专业目录、有1年以上园区企业劳动合同的人才,由园区优先安排人才公寓或协调申请公租房;自行租用本地区住房的,在2016年底以前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租房扶持。
3.对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入园即办《上海市居住证》,并对入驻园区企业引进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紧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可优先申办上海市户籍。入驻园区企业引进的高管,在园区工作累计满3年以上的,可优先申办上海市户籍,其家属和子女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办理随迁随调手续。对引进具有高级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可直接申办上海市户籍,其家属和子女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办理随迁随调手续。对园区引进持有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的人才,凡符合“居转户”条件的,立即申办上海市户籍。
4.对园区企业开展人才培训,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县政府相关企业人才培训政策执行。
三、其他
(一)上述各类扶持条款所需资金,由园区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如有国家和市、县颁布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二)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和有关实施细则由智慧岛数据产业园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所指的扶持奖励起始日均以该企业取得税务登记证之日为准。
(四)除有明确规定的条款,本暂行办法的实施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崇明县人民政府政策研究室
崇明县经济委员会
2012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