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推进清洁生产实施细则
根据《青浦区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加快推动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青府发〔2013〕16 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结合《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环发〔2012〕48 号)和《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生态区建设实施方案》(青府发〔2013〕20 号),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推进机制
1、区经委会同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区科委等有关部门研究和制定清洁生产推进计划;区经委和区环保局负责协调推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工作。
2、围绕创建国家生态区工作任务,重点推进列入强制性名单的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鼓励企业持续进行清洁生产,努力培育一批清洁生产示范企业。
二、奖励措施
1.资金奖励。企业在完成清洁生产后,经市推进清洁生产办公室(或清洁生产中心)验收合格,视项目实施成效,给予5-10 万元的资金奖励。
2.项目推荐。对清洁生产企业实施的节能、降耗、减污、综合利用项目。符合区级项目规模、条件的项目,优先列入区技改项目;对符合市级项目申报的,推荐申报市级资金扶持:对利用废弃物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减免税条件的,报市有关部门,经批准后按国家规定可享受相关的税收减免政策。
三、申报流程
1.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向所在镇、街道和开发区提交申报材料;
2.相关镇、街道和开发区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区经委;
3.区经委会同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科委等相关部门进行复审;
4.复审意见报请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经委、区财政局联合发文。
四、申报材料
1.申请表(见附件)
2.市清洁生产推进办公室验收证书或市清洁生产推进办公室验收证明复印件二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
4.审核报告二份
五、附则
1.本扶持政策与市级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2.本实施意见由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3.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文件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