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崇明县委办公室、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崇明县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14年修订)》的通知
崇委办〔2014〕26号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县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县级机关,各人民团体,县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崇明县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崇明县委办公室
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8日
崇明县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14年修订)
为实施科教兴县战略,进一步加大人才资源开发的力度,更好地集聚、培养、使用、留住人才,设立崇明县人才发展资金。现就人才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机构和职责
在县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成立崇明县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人才资金管理办”),成员单位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具体日常事务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承担。县人才资金管理办负责资金的管理和审批工作。
第二条 资金来源
(一)县财政拨款。县人才资金管理办根据年度各项目需要使用资金的额度,由县财政局列入当年度预算。
(二)企事业单位赞助和社会捐赠。
(三)其他收入。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县所属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村(居)委和社团、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税收归县税务局征管的企业。
第四条 主要用途
(一)优秀人才奖励。
(二)优秀人才科研经费资助。
(三)县级人才储备经费。
(四)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的租房费资助。
(五)鼓励崇明籍优秀大学生回乡就业和创业的奖励经费。
(六)《崇明县2012-2016年重点地区、重点领域人才发展实施计划若干政策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中明确由县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的相关经费。
(七)县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确定的其他人才开发项目经费。
第五条 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原则。资金重点用于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开发。
(二)激励优秀原则。资金重点用于激励为崇明经济和社会建设做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三)分级负责原则。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由县人才发展资金负责50%,用人单位负责50%,其他的项目条款由本县人才发展资金负责,各单位还可在本《办法》明确资助或奖励标准的基础上,自筹资金制订对人才的奖励或资助标准,增强对人才的奖励或资助力度。
第六条 使用项目及标准
具体内容见附件。
第七条 申请和审批
符合条件需要使用人才发展资金的单位,应向县人才资金管理办提出申请,对同时符合优秀人才奖励项目内不同称号的,对同时符合优秀人才科研经费资助类别内不同项目的,按照就高原则提出申请,不重复享受。填写《崇明县人才发展资金资助申请表》,经县人才资金管理办审核、审批,并报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备案。县财政核拨专款后,由县人才资金管理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申请资助的单位,申请资助单位将拨到的款项根据申请项目的用途,专款专用。
符合条件需要使用资金的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向县人才资金管理办提出当年的经费申请,县人才资金管理办于10月底前完成当年的审核、审批工作,12月将资金下拨到各用人单位。对当年获奖或获荣誉称号、但当年未申请奖励或资助的项目,可在获奖的次年申请。
第八条 监督和管理
(一)资助对象所在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资助对象和资助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县人才资金管理办严格审核,凡发现申报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骗取人才发展资金的,有权终止资金的拨付,并收回已下拨的全部款项。
(三)县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人才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四)县人才资金管理办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县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报告当年人才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下年度使用计划的预算。
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崇明县人才发展资金使用项目及标准(2014年修订).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