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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实施细则(2014年9月发布)
政策原文
扶持力度
申报条件
申报程序
提交材料
受理服务

为了促进我区中小企业利用多层次股权市场加快发展,进一步推进我区企业改制上市。依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金融办等十六个部门关于推进本市中小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36号文)以及《青浦区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加快推动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青府发〔201316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的原则。发挥各级政府鼓励、支持和引导作用,广泛调动有关专业机构和中小企业的积极性,创造良好的培育氛围。

(二)坚持滚动培育、批次推进的原则。深入挖掘成长性良好的中小企业资源,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实现改制上市后备资源的充足与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点面结合、重点突出的原则。面上推广的同时,重点做好高新技术、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成长型中小企业的上市培育,引领企业规范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对重点优质企业的辅导与扶持。

二、基本条件

(一)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本区;

(二)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上海市及本区产业发展导向;

(三)企业符合多层次股权市场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等规定。

三、扶持对象及标准

(一)培育阶段

 建立区上市企业培育库,区上市办对上市培育库实行动态跟踪、深化指导、专人服务,保证改制上市后备资源的充足与可持续发展。上市培育库中的企业可申请成为上市培育重点企业,享受本细则的有关鼓励扶持政策。

(二)股改阶段

对重点培育对象在改制为股份公司过程中,涉及办理房产证、土地证、产权登记、产权交易、土地测绘等有关地方性规费,给予50%补贴。

(三)辅导备案阶段

对完成改制且在上海市证监局辅导备案的重点培育对象,其在改制上市过程中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发生的中介费用,给予50%的补贴。

(四)证监会受理阶段

对通过上海市证监局辅导验收,且申报材料经证监会正式受理的重点培育对象企业,优先予以投资计划立项报批,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相关手续;优先推荐申报各类政策性专项资金项目。

(五)其他

1.本区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总部注册地迁回本区的,经上市办联合审定后参照执行;

2.本区企业在境外上市的,经上市办联合审定后参照执行;

3.本区企业进入全国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上海市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进行股权交易的,参照《关于鼓励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开展股权托管交易的专项扶持办法》(青府办发〔201369号)执行;

4.对企业改制上市扶持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申报材料及流程

(一)申报进入上市培育库

1.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复印件(验原件)。

2.申报流程:

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填写书面申请,报区上市办备案。

(二)申报上市重点培育企业

1.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复印件; 

3)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的有关文件;

4)其它有关证明。

2.申报流程:

上市培育库中的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改制上市服务合同,实质启动上市工作后,填写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镇、街道或园区签署意见后报上市办,上市办审查后报区推进中小企业上市领导小组审核。市(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优先列入上市培育重点对象。

(三)申报资金扶持

1.申报材料:

1)《青浦区企业改制上市专项资金申请书》;

2)《企业承诺函》;

3)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费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5)中国证监会或上海市证监局辅导备案(境外上市的,其他国家和地区负责上市审核监管的机构)受理证明材料复印件;

6)中介费用汇总表、规费汇总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7)其它需要材料。

2.申报流程:

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填报专项资金申请书,并提供申报材料,经镇、街道或园区初审同意后报上市办,上市办审查后报区推进中小企业上市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统筹确定支持项目。

五、附则

(一)本细则由区上市办负责进行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青府发〔200933号文)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