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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试行办法(2010年12月发布)

闵行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试行办法

 

为贯彻中央和上海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人才强区战略部署,规范人才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

建立以政府为引导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是人才高地建设的必然要求,是集聚和吸引人才、减少人才流失的必要措施。加大对人才发展的投入,对于保护、激励、发挥人才的积极性和人才成长环境有着积极的效应,对于促进闵行区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管理主体

“闵行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在区财政账户单设科目,纳入专项资金管理。经区政府授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受理资金申请、组织专家评审、资金使用监督等日常事务。

三、资助补贴对象及使用范围

(一)列入中央“千人计划”和上海“千人计划”人选的各项配套资金以及区政策规定的资助、补贴项目。

(二)列入上海首席技师“千人计划”人选的各项配套资金以及区政策规定的资助、补贴项目。

(三)列入本区拔尖人才、领军人才培养人选以及高端人才的科研项目、学术交流、技术津贴等资助和补贴。

(四)回国留学人员创业资助。

(五)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项目、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博士进站资助和补贴。

(六)引进高端人才的购房(租房)、医疗、保险等项目的补贴。

(七)其他应当由专项资金支出的项目。

四、资金来源

(一)区财政资金。

(二)社会捐助。

区财政先期投入启动资金1亿元,以后每年按照区本级可用财力的0.5%投入。以上资金均拨入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专户。

五、监督检查

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区人大监督。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末将本年度的资金使用评估情况报告区政府和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并接受区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与审计。

六、其他

(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办法,制定资助、补贴操作细则,确定标准,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本办法试行后,原有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本办法自201111日起试行,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政策级别: 区县、闵行
  • 生活服务: 住房、医疗、社会保障
  • 政策类别: 人才引进、财税
区财政先期投入启动资金1亿元,以后每年按照区本级可用财力的0.5%投入。以上资金均拨入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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