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要求,结合本区加快产业结构转型调整、提升综合经济实力的发展需要,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特制定本扶持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创新引领、集群发展的原则,依托区域经济发展基础和丰富的科技创新资源优势,以提升产业能级和鼓励创新创业为着力点,重点推进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增长点,强化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
二、发展目标
以建设和完善区域创新体系为目标,聚焦高新技术产业优势行业,加强规划引领、资金引导和政策扶持,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发展、融合发展和创新发展,到“十二五”期末,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出对区域经济发展起到明显支撑作用。
三、主要任务
充分发挥区域资源优势,重点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产业、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领域的发展,扩大我区高新技术产业规模,积极培育具有较强发展潜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在营造创新环境、提升产业能级、完善产业配套等方面实现突破。
优化整合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各类专项资金,加大专项资金在产业结构优化、商务成本降低、重大项目推进、创新环境改善等方面的投入。
四、配套政策
(一)提升高新技术产业能级
1、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领域企业,经认定,给予最长不
超过五年的综合性扶持,主要用于技术研发、项目产业化、环境建设等方面。
2、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领域企业,经认定,对其租购办公生产场地的,给予最高不超过租购费用的30%,且总额不超过150万元的租房购房补贴。
3、对列入区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项目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20%的补贴。其中,产业类和成果应用类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创新类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对获得市级及以上产业化、科技计划、知识产权项目扶持的,经认定,按照不高于1:1的比例予以配套支持。其中,国家级项目单个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级项目单个配套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二)完善产业发展配套
1、对产业集群和联盟等开展院地合作项目、共性技术开发、专业人才培养、产业链合作、承办专业论坛和重大活动、搭建公共服务平台等给予扶持,经认定,每个集群或联盟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项目扶持。
2、对获得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资助的项目,按1:1的比例予以配套扶持。
3、对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本区新建科技产业园区,由区职能部门与园区运营主体就提高贡献率、属地率、行业集聚度签订“一园一策”协议,对达到协议目标的运营主体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4、对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每年给予最高
不超过50万元的贴息补贴和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贴费补贴。
5、对参与标准制定或承担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单位,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各类标准化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
6、对本区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或挂牌的相关扶持政策,按照《徐汇区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扶持办法(试行)》执行。
(三)营造创新创业环境
1、对新授权知识产权给予补贴,每家机构每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实施重大专利项目产业化等相关工作有突出成果的,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对各类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专利池、专利托管、知识产权保护项目,经认定,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2、鼓励各类科技产业载体在成果孵化、提升产业能级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培育企业的实际贡献,经认定,给予一定补贴。
3、对区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高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管理团队等的相关政策,按照《徐汇区促进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徐委【2012】19号)执行。
五、附则
(一)本意见实施前已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二)企业在享受上述扶持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国家、上海市以及区级其他政策的,均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三)本意见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