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促进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大力集聚符合徐汇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一流中心城区,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优先、国际竞争、创新机制、优化环境、以用为本、服务发展”的方针,不断完善以综合支持为基础的人才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人才在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的突出作用,着力推动徐汇建成人才资源强区。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优秀创新创业人才是符合徐汇经济社会重点发展领域需要,能够在本行业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的关键人才。创新人才应主持或参与过大型科研项目且科技成果显著,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市场潜力能实现产业化生产的人才;创业人才应有成功创业经验或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机构)担任中高级职务,并具有丰富经营管理能力的人才。经徐汇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研究认定后,可享受本意见中的资助奖励。
第三条 对新引进的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可予以20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工作经费或创业启动资助。
第四条 对新引进的优秀创新创业人才所办企业可予以办公生产场地租购费用10%—30%、最高1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并提供企业注册、土地使用、工商、税务、商检等方面的服务。
第五条 对通过贷款融资的优秀创新创业人才所办企业,可予以基准利率80%以内、最高150万元的贷款贴息;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可获得不超过300万元贷款额度的政策支持;需要风险投资的企业,可优先予以服务和支持;拟上市企业,可予以最高300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六条 优秀创新创业人才所办企业建立工程中心、设计中心和技术中心的,可予以最高100万元的补贴;使用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可予以最高10万元的补贴。
第七条 根据优秀创新创业人才的成果水平及贡献度,可予以50万元以内的专项资助或奖励;设立“徐汇杰出英才奖”,对在徐汇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可予以100万元以内的奖励。
第八条 设立“徐汇英才伯乐奖”,对在培养引进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及其团队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单位(机构)和个人,可予以50万元以内的奖励。
第九条 对新引进的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可给予5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安家补贴;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可予以最高10万元的房租补贴。
第十条 根据《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等规定,为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优先申办上海户籍、居住证等,积极做好其子女的入学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徐汇区高层次人才(院士)服务中心,发挥区域资源优势,为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在事业发展与生活保障等方面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全方位服务。
第十二条 设立徐汇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建立管理使用办法,“十二五”期间安排2亿元用于优秀创新创业人才的资助奖励、保障服务等。
第十三条 促进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发展的各项工作在徐汇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开展;徐汇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才资助奖励的统筹、受理及审核,定期开展绩效评估;相关单位按照程序开展人才资助奖励的申报及实施。
第十四条 本意见按照“同类资助奖励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实施;超出本意见范围的资助奖励,经徐汇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相关单位按照本意见制定操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