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资助操作细则
为积极吸引和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闵行区创办企业, 帮助初创期留学人员企业降低创业成本,根据《闵行区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和成果产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9]6号)和《闵行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试行办法》(闵府发[2010]2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一条 申请条件
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未满5年,创办研发型、实体型企业未满3年,从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开发或者创办文化产业和社会事业领域的机构,且税务登记在本区。
第二条 资助标准
1、给予一次性启动扶持资金3万元;
2、申报企业(机构)科研项目获国家级立项的,由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20万元;
3、申报企业(机构)科研项目获省部(市)级立项的,由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10万元;
4、申报企业(机构)科研项目获地市级立项的,由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8万元;
文化产业和社会事业领域机构参照科研项目的等级标准给予资助。
“高层次人才计划”人选按其他渠道申报。
上述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科研项目的孵化和产业化。
第三条 提交材料
1、《留学回国人员创业资助资金申请表》;
2、《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
3、在研的区级以上(含区级)立项课题合同或任务书;
4、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和上年度纳税证明等复印件;
5、专利受理和授权书,其他如软件登记证书、新产品证书等研发证明;
6、留学人员国(境)外学习或工作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护照、签证、国外居住证、学历、回国留学人员证明等材料;
7、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四条 申报受理
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企业申报。企业可先在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查询政策,下载表格(http://rbj.shmh.gov.cn)。
第五条 审批拨付
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留学人员申报材料,并在20个工作日内委托第三方(专家)进行考察与评估,根据评估意见,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从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专户中拨付。对未通过第三方审批的申请人,由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告知单。
第六条 应用解释和实施日期
本操作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相关政策与本操作细则不一致的,以本操作细则为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