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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年10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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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促进文化

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闵府发[2013]3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

《闵行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31029

 

闵行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

发展财政扶持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加快推进闵行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根据《中共闵行区委关于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闵行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实施意见》(闵委发[2012]9号)、《中共闵行区委、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闵委发[2012]14号)及配套实施细则(闵府发[2012]9号)和《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闵行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扶持资金纳入闵行区现代服务业财政扶持资金管理体系之中,在区“调结构、转方式”资金中安排。

第二章  支持范围、用途和方式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创办”)公布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即《年度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二)区委、区政府和区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文创领导小组”)确定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

(一)为获得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项目进行配套;

(二)对已通过区文创领导小组审定、并上报市文创办给以配套扶持、但最终未获得市文化创意产业扶持资金的项目进行资金扶持。

第五条  扶持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使用(三选一)。根据项目的功能定位、服务方式和资金投入总量来确定扶持资金资助额度。其中:

(一)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项目资金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总投资的50%,对于自筹资金比例达到80%或以上的优秀项目优先支持;

(二)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内容,通过公开招标确定。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六条  申报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在闵行区完成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未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三)申报项目应符合市文创办发布的《年度扶持资金申报指南》中确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网下并行的方式,所需材料依据市文创办发布的《年度扶持资金申报指南》为准。

第四章  项目评审及资金扶持

第七条  区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创办”)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择优确定支持项目,并将评审结果上报市文创办。项目评估费用列入区文创办年度工作经费。

第八条  根据项目评审情况,区文创领导小组依据项目具体情况决定区财力与市财力配套比例,并上报市文创办。如上报给予区级配套的项目通过市文创办评审的,由区财政按照配套比例予以扶持。如上报给予区级配套的项目未能通过市文创办评审,由区文创办对项目进行扶持。

第五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九条  申报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文创办根据扶持资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进度,向区财政局申请拨款。

第十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文创办的拨款申请,经审核后,将扶持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六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区文创办对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对扶持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实施情况不定期的进行评估和检查。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含扶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向区文创办提出验收申请。区文创办根据计划任务书的有关内容和项目验收要求,组成项目验收评审小组或者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项目验收。项目实施中,区文创办应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组织开展扶持资金支持项目的绩效评价,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预算。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区文创办审核。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撤销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将已收到的扶持资金上交财政。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获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扶持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

第十四条  扶持资金应严格按照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扶持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情况,应依法接受区审计局和区财政局的监督。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扶持资金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将已拨款项全部收回,上缴财政。同时取消下一年度相应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扶持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由区文创办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实施公开。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区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在试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本市或本区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与闵行区政府另行签定合作框架协议的园区、企业,所获得的产业扶持资金从合作框架协议确定的额度中列支。同一项目在区财政扶持后又获得市级以上财政或有关部门扶持的,区财政扶持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