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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青年尖子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3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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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宝山区委办公室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宝山区领军人才、拔尖人才

和青年尖子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委办(20137

各镇、社区(街道),区委、区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区级机关,各人民团体:

《宝山区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青年尖子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上海市宝山区委办公室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320

 

宝山区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青年尖子

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关于加大人才培养支持力度的要求,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发挥各类优秀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我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区委、区政府命名的区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青年尖子(以下简称“三类优秀人才”)。

第三条  区领军人才实行长期服务管理。拔尖人才、青年尖子每三年命名一次,期满后其称号、待遇自然终止。

第二章  资助和扶持

第四条  除按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关配套扶持经费之外,区领军人才每人给予工作扶持经费5-6万元;拔尖人才每人每年给予工作扶持经费1万元,青年尖子每人每年给予工作扶持经费0.6万元。三类优秀人才同时还享受以下待遇:

(一)每年一次健康体检;

(二)每年1000元左右的健康医疗保险;

(三)每年订阅800元左右的学术科研报刊杂志;

(四)适时组织学习培训、疗休养、参观考察等活动。

第五条  拔尖人才、青年尖子经由我区推荐申报,入选中央及市高层次人才计划专家、国家特支计划、市领军人才、市首席技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命名为区领军人才,享受区领军人才待遇,不再重复享受拔尖人才、青年尖子的待遇。

第六条  上述工作扶持经费纳入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经费标准如需调整,须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

第三章  职责和管理

第七条  三类优秀人才应在以下三个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一)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强化奉献意识,提高思想修养,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二)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努力开拓,勇于创新,勤于实践,在自己的专业领域,积极为宝山社会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三)主动参与人才梯队建设,积极培育新人,做好传帮带。每三年,三类优秀人才每人均需至少结对培养一名专业骨干,并注重专业团队建设,不断提升团队的科研水平与竞争能力。

第八条  对三类优秀人才的服务管理,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牵头协调,各人才主管部门(所在单位)负责实施。具体分工为:

(一)对党政机关中相关人才的服务管理,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实施。

(二)对事业单位中相关人才的服务管理,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对区国资委归口管理的国有、集体企业中相关人才的服务管理,由区国资委负责实施。

(四)对其他各类企业中相关人才的服务管理,由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镇、园区负责实施。

(五)对部分部市属企事业单位中相关人才的服务管理,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实施。

第九条  区人才办、人才主管部门(所在单位)主要做好以下服务管理工作:

(一)重点扶持。在三类优秀人才发表学术论文、参加相关学术团体、出席相关学术活动等方面提供支持。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学习培训,以及加强仪器设备、科研经费和人员配备等方面的扶持保障。

(二)联系走访。通过领导与人才结对、走访慰问、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与三类优秀人才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并支持和鼓励他们为全区社会经济发展建言献策。

(三)报告重大事项。人才主管部门(所在单位)对三类优秀人才调离本区、工作岗位变动、身体健康状况及重大奖惩等事项,要及时向区人才办报告。同时,每年要向区人才办书面报告服务管理情况。

(四)宣传表彰。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各类媒体,大力宣传三类优秀人才的工作成果和服务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事迹。对作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信息管理。由人才主管部门(所在单位)建立本系统、辖区内三类优秀人才的信息库,内容包括学术或科研课题进展、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团队建设和青年人才带教、获奖等情况,并实行定期的信息维护和管理。

(六)管理与考核。对区领军人才,由人才主管部门(所在单位)每年向区人才办书面报告其工作和学术研究情况。拔尖人才、青年尖子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与人才主管部门(所在单位)签定《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三年总目标及年度分目标;人才主管部门(所在单位)每年根据《工作目标责任书》,对拔尖人才、青年尖子实施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区人才办备案,作为资助、奖励、调整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发生以下情况的三类优秀人才,不再保留其称号和相应待遇:

(一)调离本区或离开相关专业技术岗位的。

(二)因违纪违法、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因主观原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宝山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管理服务办法》(宝委组[2005]35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