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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技创业孵化器考核与补贴试行方案(2010年8月发布)
政策原文
扶持力度
申报条件
申报程序
提交材料
受理服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科技创业孵化器推动区域创新创业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建立考核评价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以支持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科技创业孵化器建设,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三部门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15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市、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并推荐申请的科技创业孵化器。

第三条 市科委负责科技创业孵化器考核和补贴工作的综合管理,包括申请备案、考核评价、实施管理等。区(县)科委及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负责推荐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审查。

第二章 受理和考核

第四条 上海市科技创业孵化器考核和补贴申请每年受理一次,申请通知一般于每年4月底前发布。

第五条 申请单位填写《上海市科技创业孵化器年度孵化服务补贴申请表》、提交考核年度的孵化信息数据及相关考核材料,交区(县)科委及市科技创业中心审核汇总后向市科委推荐。

第六条 市科委在收到相关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科技创业孵化器的评价期(上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内所提供的科技创业孵化及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报市、区(县)有关部门备案,作为享受相应政策及政府购买科技创业孵化器所提供公共服务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对科技创业孵化器的考核评价,以其开展各类科技创业孵化公共服务情况和能力建设作为核心考核内容,考核分值及等级由孵化环境、孵化服务、孵化效率、社会效益、管理创新等五个核心指标,以及所对应的相关评价系数,加总计算得出。

第三章 评价实施和资金管理

第八条 对考核评价合格的科技创业孵化器,由各区(县)政府通过后补贴方式,对其建设中所发生的基础服务设施购置费、孵化用房改造、贷款利息及为科技企业所提供的融资、培训、政策、咨询等各类科技创业孵化公共服务,予以财政资助。

第九条 对考核评价特优或优秀的科技创业孵化器,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局依据考核评价结果来确定奖励额度。原则上,每家孵化器的奖励金额将由考核分值及等级、上一年度孵化毕业企业情况及当年的财政预算等综合因素来确定。

第十条 对考核评价特优或优秀的科技创业孵化器的奖励资金来源于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奖励资金用于科技创业孵化器的服务能力建设。

第十一条 市科委与获后补贴或奖励资助的科技创业孵化器签订合同,会同市财政局,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列入国家科技部火炬计划统计的孵化器单位必须参加年度考核评价。原则上,如未参加当年度考核,则当年考核评价以不合格处理。

第十三条 如发现参评孵化器提供的考核材料或年度统计数据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核实后,将直接影响其考核等级,情节严重者,考核评价以不合格处理。

第十三条 参与考核工作的市、区(县)相关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认定和推荐工作负有诚信责任,并对申报单位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本方案由市科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转载自:http://www.stcsm.gov.cn/structure/xxgk/zcfg/gfxwj_info_zwzy1502800_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