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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2004年12月发布)
政策原文
扶持力度
申报条件
申报程序
提交材料
受理服务

一、政策依据

1、《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4〕52号)

(查看政策原文:http://www.stcsm.gov.cn/structure/xxgk/zcfg/shdfxfg_info_zwzy2180_1.htm)

2、《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认定程序》(沪科〔2009〕586号)

二、优惠政策

1、本市注册的内资企业中经认定的转化项目(一般项目),从项目认定次月起三年内,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之后两年,给予减半扶持。

2、本市注册的内资企业中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项目,从项目认定次月起五年内,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之后三年,给予减半扶持。

3、本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项目,从项目认定次月起五年内,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之后三年,给予减半扶持。

上述1-3类扶持对象由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90%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10%纳入科技型企业创新资金集中使用。

4、在本市注册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近三年的税后利润投资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形成或增加企业的资本金,且投资合同期超过五年的,在第二年度内,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扶持。

5、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用其从成果转化中获得的收益投资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在第二年度内,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6、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产业化过程中向有关银行所借高新技术专项贷款,由财政提供期限为一年贷款贴息,贴息标准按国家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以内。

7、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的,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

三、认定条件

凡是运用高新技术成果首次实现转化并形成样品、样机或服务的项目,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的核心技术需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指导目录》,该目录采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2、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近3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近2年内获得授权的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项目的知识产权可以是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或是通过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的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知识产权实施权;

3、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通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凡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4、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5、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它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和先进性,且项目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申请项目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1、一般性的工艺改进或产品改型所形成的产品(服务);

2、已形成规模销售(提供)的成熟产品(服务)。

四、申报材料

申请高转项目认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简称“认定申请书”)。

2、相关的证明材料:

(1)与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发明专利证书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证明材料、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等。依法经有关部门备案的知识产权独占许可合同,受让、受赠、并购合同等权益关系证明材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特种经营行业的生产许可资质证明。

(3)企业上年度及项目申报前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

(4)项目所形成产品的相关资质:有关检测机构2年内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提供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提供强制性认证产品证书。

除以上材料外,项目申报单位可提供以下辅助材料:

(1)具有资质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成果转化项目查新咨询报告;

(2)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获奖证书、省(部)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证明材料;

(3)用户试用或使用报告、产品采用的标准、环保达标证明等;

(4)可以证明申报项目符合认定条件、有利于享受相关政策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时间

常年受理,每月10日前受理的项目在当月组织专家评审,10以后受理的项目则顺延至下个月参加评审。

六、承办部门

(一)受理部门:上海市浦东新区科技认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68542222-88255、82137

联系地址:浦东新区市民中心(合欢路2号)二楼55号窗口

(二)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原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53080900

联系地址:北京东路668号东二楼

七、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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