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科技企业信用互助专项资金操作细则》的通知
沪浦科[2008]105号
新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科技企业信用互助专项资金操作细则》已经浦东新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科技企业信用互助专项资金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深入推进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推动浦东新区社会诚信体系的完善和发展,组织民间信用资源,引导银行向科技企业贷款,浦东新区决定设立科技企业信用互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运作,根据《浦东新区促进自主创新的若干意见》,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资金来源
2008年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安排1000万元,2009-2010年各安排2000万元设立专项资金。
第三条 支持条件
申请本专项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浦东新区且由新区税务局负责征管的科技企业;
(二)经营期在一年以上,经营状况正常的企业;
(三)自愿缴纳互助金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四)企业及企业业主(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
本专项资金优先支持浦东新区重点发展的集成电路、软件、生物医药、文化创意、新材料和新能源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条 支持方式
本专项资金与企业认缴的互助金作为保证金存入在合作银行的专户。
合作银行按照保证金总额的2-5倍给予操作机构担保额度。
第五条 额度和期限
(一)额度:单笔担保额度为企业缴纳互助金金额的2-5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期限:单笔担保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操作机构
本专项资金操作机构为上海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受理窗口设在浦东新区市民中心(合欢路2号)。
操作机构负责组建互助担保审批委员会。
操作机构负责发起设立“浦东新区科技企业信用互助协会”。
第七条 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企业缴纳互助金满两个月后,可以申请贷款担保,向操作机构提交《贷款担保申请书》及以下资料(复印件):
1、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企业章程、验资报告
3、上年度纳税情况说明
4、上月银行对账单
5、连续三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和主要科目明细
6、贷款卡及最近日期查询记录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8、企业业主信用资料
9、相关销售订单、合同等。
(二)调查和评审
操作机构确认受理后,指定专人对企业进行资信调查,从资料、现场、银行、客户、政府等方面全面评审,形成尽职调查报告,主要包括:
1、主要经营管理者的经历、收入、经营管理水平、信用状况;
2、企业近年的经营业绩、财务指标、债务偿还情况;
3、借入资金的用途、预期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
4、连带保证人的经济实力、是否存在抵押资产及抵押价值等。
(三)担保审批
调查人员将尽职调查报告提交互助担保审批委员会,由委员会审议是否提供担保及担保方案。经审议决定给予担保的,操作机构向合作银行发出《信用保证担保函》。
(四)贷款发放
经合作银行审查通过的贷款申请,合作银行、操作机构及贷款企业签订贷款相关合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担保项目管理
建立保后管理制度,由操作机构设专门人员对企业保后经营状况进行定期跟踪检查,收集企业信息,检查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企业经营状况等,形成定期检查报告。
如在保后管理中发现企业存在潜在风险,则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提出控制化解方案,并协同合作银行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
第九条 信用管理
对于贷款企业的信用情况及时录入浦东新区科技企业数据库信用档案,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采集的经常化、制度化和动态化管理,并纳入申请政府扶持资金的评审条件。
第十条 保证金管理
保证金由本专项资金和企业互助金组成,并存入操作机构在合作银行的专户。
企业缴纳互助金,须遵守互助协议的约定,经操作机构同意后,办理互助金缴纳手续。
企业收回互助金,须遵守互助协议的约定,在其贷款归还满六个月后提出申请,经操作机构同意后,按上月末保证金账户中企业互助金面余额收回。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
(一)风险分担
发生实际损失时,由本专项资金、企业互助金、合作银行按合同约定共同承担。
(二)逾期代偿
担保贷款逾期,经催讨无效,操作机构应当按约定比例先行代偿。代偿后,操作机构获得并行使代位求偿权,追偿获得的资金划入操作机构的保证金专户。
(三)损失和核销
对于经过催讨无效,依法执行后仍无法足额追偿的,形成实际损失。
贷款逾期超过一年未收回或者已经形成实际损失的,应由专项资金承担的损失部分,操作机构报基金办和财政局审核后,由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理事会按“账销案存”原则批准核销,但保留对相关企业及企业业主的债权,继续进行合法追讨。
本专项资金承担的实际损失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30%时,操作机构暂停新增担保,加强对在保企业的风险控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应用解释和实施日期
本操作细则由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