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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科技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资助专项资金操作细则(2008年10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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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科技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资助专项资金操作细则》的通知

沪浦科[2008]104

新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科技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资助专项资金操作细则》已经浦东新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科技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资助专项资金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推动自主创新,促进企业改制上市,根据《浦东新区促进自主创新的若干意见》,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资金来源

设立科技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资助专项资金,从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中安排。

第三条  资助范围

企业为完成股份制改造(以下简称“股改”)而实际支出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财务顾问、券商顾问和工商登记变更等费用。

第四条  申请条件

申请本专项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税管地在浦东新区(离岸架构企业的实体应在浦东新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和筹资、信贷能力;

(二)属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软件及信息服务、新材料新能源、光机电一体化等领域内的企业;

(三)符合国家及地区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四)近三年内获得过VC(风险投资)、PE(私募资金)等社会投资,并符合以下任意一条的企业:

1、近三年总融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已经完成股改或计划在2009年底前完成股改且已经与中介机构签订股改协议;

2、近三年总融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下,有关上市申请已经在上海证监局备案或者已经被海外上市管理机构受理。

第五条  资助方式与额度

原则上按照每家企业实际发生的股改费用给予无偿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补贴资金通过科技发展基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一)对已经完成股改的企业,因申请上市需要进行增资扩股时,给予30万元股改费用补贴;

(二)对计划在2009年底前完成股改的企业,企业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股改协议时,给予10万元股改费用补贴。经工商部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再给予20万元股改费用补贴。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受理单位和受理时间

受理单位为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科委”),受理窗口设在浦东新区市民中心(合欢路2号),常年受理,集中报批。

第七条  申请渠道

企业根据在浦东科技网(www.techpudong.gov.cn)上发布的“科技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资助”受理的有关要求,填写“科技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并在网上提交,然后将书面申请材料递交受理窗口。

第八条  申请材料

企业申报本专项资助,应按以下次序装订成册上报申请材料(一式四份):

(一)科技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公司营业执照;

(三)税务登记证;

(四)与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签订的股改上市相关协议;

(五)企业近三年来的融资证明文件;

(六)企业上市申请在上海市证监局或者海外上市管理机构备案或受理的证明文件;

(七)企业为完成股改而实际支出的相关费用凭证。

以上材料要求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备案制度

鼓励申请本资助的企业在进行股改中、完成股改前到受理单位进行资助申请备案,登记备案的企业将优先获得资助。申请备案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税务登记证;

(三)与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签订的股改上市相关协议或者企业启动股改工作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企业上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以上材料要求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第十条  审批程序

新区科委负责该项资助资金的审批。经批准的资助单位与新区科委签订相关合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应用解释和实施日期

本操作细则由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转载自:http://www.techpudong.gov.cn/site/show.aspx?ID=2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