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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科技科普资金操作细则(2011年10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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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科技科普资金操作细则》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科技科普资金操作细则》已经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科技科普资金操作细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推进浦东新区科普设施建设,鼓励开展重大科技科普活动,根据上海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科协、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科技馆等科普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科科普[2003]第009号)以及《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浦府[2007]183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资助对象)

浦东新区政府机关、企事业机构、社会团体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在浦东新区主办或主要承办重大科技科普活动。一个年度内,对同一个单位的资助原则上不超过一个项目。

第三条 (资助形式及资助额度)

本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形式,主要资助以下项目:

(一)科技活动项目

对经批准的国际性学术活动予以资助,资助金额为15万元;对经批准的全国性学术活动予以资助,资助金额为12万元;对经批准的上海市学术活动予以资助,资助金额为5万元;对经批准的浦东新区学术活动予以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其中,国际性学术活动以国家及上海市有关部门批文为准;全国性学术活动以国务院及发改委、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工信部批文为准;上海市学术活动以上海市及发改委、科委等部门批文为准。

(二)科普项目

对在浦东新区兴建的、已在市科委等有关部门立项并获得无偿资助的国家级科普教育基地、市级科普教育基地和上海市“科普示范专项”等科普项目,根据沪科科普[2003]第009号文,予以配套资助。资助金额一般为市科委等有关部门资助经费的50%,且不超过80万元。

(三)民生科技及科技示范工程项目

对浦东新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筹资开展的面向社区群众的民生科技及科技示范工程项目予以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0%,且不超过50万元。

(四)新区政府委托举办的重大科技科普活动,经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可以给予全额资助。

第四条 (操作部门及申请渠道)

本专项资金操作机构为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以下简称“区科协学会部”)。

本专项资金实行一门式网上受理,常年受理,集中报批。申请单位根据在浦东科技网(www.techpudong.gov.cn)上发布的“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科技科普资金申报指南”,提交申报材料。

申请材料应提前2个月提交,逾期不予办理。

第五条 (审批程序)

(一)受理部门受理后,由区科协学会部初审,经基金办复核后,报区科委审批。

(二)拟立项的项目,在浦东科技网上公示后,由区科委发文公布。

(三)经批准的项目,由区科委与项目申请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

第六条 (资金管理)

对科技活动项目,在项目结束并提交相关资料后,资助资金予以一次拨付。

对科普项目与民生科技及科技示范工程项目,原则上在项目验收通过后,资助资金予以一次拨付。资助资金主要用于科技知识普及与示范的内容开发、制作、展示、教育与宣传等软件环境建设。资助资金应专款专用,单独设帐核算。

第七条 (监督检查)

操作部门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和实地检查。执行期在一年以上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向操作部门提交项目中期实施情况报告。

基金办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

第八条 (项目验收)

科普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项目执行完毕后1个月内,提交项目验收证书和验收申请表、执行报告书,项目总账、经费使用原始凭证等财务资料,以及项目总结、市民参与情况统计、新闻媒体报道等能表现项目成果的资料。由基金办组织验收。

其中,资助经费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需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总经费收入支出情况审计报告。项目决算低于预算的,资助经费根据项目决算进行核拨。未完成项目考核指标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应用解释及施行日期)

本操作细则由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1年9月13日起实施。原《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科技科普资金操作细则》(沪浦科[2007]54号)同时废止。

 

(转载自:http://www.techpudong.gov.cn/site/show.aspx?ID=5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