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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江高科技园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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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江高科技园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张江高科技园区企业上市工作,鼓励园区企业进入创业板等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张江园区管委会)根据《张江高科技园区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实施意见》第二条第八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资助:

(一) 已在专业机构辅导下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二) 已与具有境内外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署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协议,且其相关申请已被有关主管部门受理;

(三) 已经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成功。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在张江园区专项中安排,用于支持注册并税收户管在张江园区(包括康桥和国际医学园区)企业辅导改制、上市备案、成功上市三阶段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申请改制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服务机构组织进行改制辅导;

(二)与专业机构签订改制顾问协议;

(三)已从工商部门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第五条  申请上市备案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上市主体已与具有境内外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辅导协议、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

(二)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的相关申请已被有关主管部门受理,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受理文件。

第六条  申请上市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获得主管部门核准首发股票并上市的批复文件;

(二)企业股票公开发行上市。

第七条  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金额依据下列标准:

(一)企业改制资助:每家企业支持100万元。

(二)企业上市备案资助:每家企业支持100万元。

(三)企业上市资助:每家企业支持100万元。

第八条  每家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资助。每家企业每项资助只能享受一次。

第九条  进行企业改制、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应当在有关工作完成的半年内向张江园区管委会提出资助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可从www.zhangjiang.net上下载相关文件,并填写《改制上市重点培育计划企业登记表》一式两份,向上海张江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改制上市资助的企业可从www.zhangjiang.net上下载并填写相关资助申请表,向创业中心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改制资助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改制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改制顾问协议复印件;

(五)张江园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上市备案资助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上市备案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上市主体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有关协议复印件;

(五)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已受理企业有关发行和上市申请的通知书、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

(六)张江园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上市资助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上市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上市主体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有关协议复印件;

(五)主管部门核准企业首次发行上市批复文件;

(六)企业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告书等上市证明文件;

(七)张江园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创业中心审核企业上报的有关文件材料,并经初步审核后报送张江园区管委会。张江园区管委会审核通过并公示后,办理相关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享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及时向张江园区管委会报告有关企业改制上市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对有违规行为的申报企业,张江园区管委会将有权收回支持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张江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转载自:http://www.zhangjiang.net/Default.aspx?tabid=278&ItemId=36&Tab=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