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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科技重大项目配套资金操作细则(2008年10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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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科技重大项目配套资金操作细则》的通知

沪浦科[2008]10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科技重大项目配套资金操作细则》已经浦东新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科技重大项目配套资金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提高浦东新区的科技研究水平,培育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新区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重大项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设立科技重大项目配套资金,根据《浦东新区促进自主创新的若干意见》,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资助对象

注册在浦东新区,属于新区税务局直接征管,财务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配套范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16个重大科技专项、“863”、“973”、“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等项目。

第三条 资助形式及额度

本专项资金为无偿资助。

配套资助额度为浦东单位承担项目经费总额的10%,且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同一单位同时最多执行2个配套项目。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受理单位和受理时间

本专项资金实行一门式网上受理(www.techpudong.gov.cn或www.pudong.gov.cn),受理咨询窗口设在浦东新区市民中心(合欢路2号10号窗口),常年受理,集中报批。

第五条 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资金匹配资助,按以下次序装订成册上报申请资料(一式四份):

(一) 浦东新区配套资金申请表;

(二) 国家有关部门项目批文;

(三) 项目收款凭证;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项目课题(计划)任务书。

第六条 审批新区科委负责项目的审批。

经批准的资助项目,由新区科委与项目申请单位签订项目相关合同。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资金管理

(一)资助资金应专款专用,单独设帐核算。

(二)资助资金一般分两次拨款。首期60%的款项在国家和市立项后拨付,验收合格后再拨余款。

第八条 项目验收

项目实施单位参加上海市或国家有关部委组织项目验收前,应及时报告浦东科委,并在验收会前上报相应的验收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应用解释和实施日期

本操作细则由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转载自:http://www.techpudong.gov.cn/site/show.aspx?ID=2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