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专利优先审查,结案期限——缩!缩!缩!
实用新型审核时间:由10个月缩短至2个月
外观设计专利审核时间:由6个月缩短至2个月
发明专利审核时间:由30个月缩短为12个月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17)(第76号)
适用案件类型
tips: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涉及的行业领域
国家重点发展产业: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
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符合优先审查条件的申请or复审案件
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符合优先审查条件的无效宣告案件
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
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数量及其他
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无效宣告案件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
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或者全体复审请求人同意;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全体专利权人同意。
申请方式及流程
申请方式:电子申请
1、专利申请优先审查
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
(ps: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2、复审、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
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文件;除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调解组织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并说明理由。
3、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后,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结案期限
ps:发明专利申请在45日内发出第1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
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两个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十五日。
停止优先审查程序的情形
1、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
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
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
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
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2、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
复审请求人延期答复;
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
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
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
疑难案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批准。
(新闻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图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