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奖金的税率太高?科研人员犯愁
发布时间:2017-08-31 报送来源: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近日,上海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计生所”)教授级高工邵海浩遇到一件让他犯愁的事:他研发的“女用皮下避孕埋植剂”成套技术转移给两家企业后,计生所决定将800万元合同经费的72%(577万元)奖励给他个人。然而,这笔高额奖金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达到45%,需纳税近260万元。“我觉得太高了。”邵海浩告诉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令他欣慰的是,计生所领导认同他的观点,本月已发函给上海市有关部门,申请根据人才“30条”精神,按照偶然所得20%税率向他征收个人所得税。

高税负让激励效应打了折扣

从1990年起,邵海浩开始研发“女用皮下避孕埋植剂”,逐渐形成了先进的成套生产技术。通过打针,“女用皮下避孕埋植剂”可植入育龄妇女的前臂皮下,每天释放微量的“左炔诺孕酮”,在植入后3—5年内起到避孕作用。在国家立项支持下,邵海浩与上海一家企业合作,实现了这种避孕药的国产化,经第三方评估,各项指标不逊于默沙东、拜耳这两家制药巨头的产品。

目前,全球每年约有1600万人次使用这种避孕药。为了进入这个市场,辽宁一家企业与邵海浩合作,出资300万元获得了“含左炔诺孕酮避孕皮下埋植剂生产技术”转让。印尼一家企业也与他合作,转让金额为500万元。

邵海浩介绍他研发的女用皮下避孕埋植剂、治疗兼避孕阴道环等科研成果。俞陶然摄

总共800万元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如何分配?计生所根据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上海建设科创中心“22条”的相关规定,决定将合同经费的72%奖励给邵海浩。这意味着,这位年过六旬的科研人员能获得577万元高额奖金。然而,高额税收给他“浇了一盆冷水”——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577万元奖金的税率高达45%,需纳税近260万元。“为了研发女用皮下避孕埋植剂,我经常加班加点工作,这项成果是我几十年心血的结晶,所以这笔奖金不应该算作工资性收入。”邵海浩说。

计生所反映这个问题后,上海市科委进行了专题调研。市科委体改法规处负责人表示,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是单位发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超额累进税率为3%—45%。如果奖励金额高,受奖人确实要承担较大比例的税负,这可能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国家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政策的初衷不一致:即国家希望通过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来激发转化成果的积极性,但高税负让激励效应打了折扣。为此,他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出台配套政策,规定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按一个较低的、固定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可以是20%,与股权转让税率、偶然所得税率相同。

上海人才“30条”已有突破

据记者了解,不少科研人员遇到“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税率较高”这个问题。上海交通大学先进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转移部负责人说,他们采取的应对办法是:按照横向课题进行管理,即校方从合同经费中提取5%—20%的项目管理费,其余经费中的20%作为科研团队劳务费,另外80%通过报销形式获取。“这就回到了老路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前,学校就是这么操作的。一涉及现金奖励,大多数科研人员不愿意走新的科技成果转化道路。”

对于这个问题,上海市委、市政府已予以重视,在人才“30条”的第二十条里,写入了一句具有突破性意义的话:“以现金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探索按照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最近,计生所发函给上海市有关部门,申请让税务部门按照偶然所得20%的计征比例向邵海浩征收个人所得税,使他享受税收优惠。

(作者:俞陶然)

【来源】上观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