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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专项资金操作细则(2016年8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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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鼓励自主创新,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提升浦东新区在科技创新和产业变革中的影响力和竞争力,优化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成长环境,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浦府[2016]128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一条   资助对象

工商注册、税收户管均在浦东新区,经认定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经认定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是指:经国家、上海市相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型孵化器、众创空间;经浦东新区科委审核登记的创新型孵化器。

第二条   资助内容

1、新认定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资助

对2015年1月1日后新认定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给予一定的奖励性后补助。同级资助只能申请一次,升级后可申请补差资助。

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资助;新认定的国家级众创空间或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新认定的市级新型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或浦东新区科委新审核登记的创新型孵化器,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

2、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绩效奖励

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上一年度培育企业绩效显著的,经审核,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性后补助。绩效奖励标准为:经培育,孵化企业成为毕业企业的,3万元/每家;培育的孵化企业或毕业企业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的,5万元/每家;被评为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或在场外市场挂牌的,10万元/每家;在公开资本市场上市的,15万元/每家;经浦东新区科委公布的其他事项。

培育的企业搬离浦东新区的不计入绩效奖励范围。

3、创业团队资助

对上年度获得上海市科委资金资助且入驻浦东新区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内的苗圃项目或创业团队,每家给予5万元的奖励性后补助。

第三条   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所发布的条件和内容,在“浦东科技网”上在线申报,并按要求提交相关附件材料,同时向受理部门报送书面材料。

第四条   审批和资金拨付

受理部门受理、初审,由操作部门审核提出资助方案,经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复核后,报浦东新区科委审批。立项结果经公示后由浦东新区科委发文公布。

基金办在立项后,办理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

第五条   应用解释及施行日期

本操作细则由浦东新区科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孵化器资助资金操作细则》(沪浦科[2014]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