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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 重点科技项目配套资金操作细则(2016年8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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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

重点科技项目配套资金操作细则

 

为提高浦东新区的科技研究水平,培育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浦府[2016]128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一条  资助对象

工商注册、税收户管均在浦东新区的单位。承担项目须经市级相关部门以政策文件、申报指南、申报通知、操作细则、立项合同等形式明确要求区政府或区科技部门予以配套资助且明确配套比例的项目,或明确鼓励、优先立项支持区级财政配套扶持的科技计划项目。主要包含以下类别:

1、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项目”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2、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含培育)”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对具体配套资助的项目类别由年度申报指南予以明确。

第二条  资助内容

本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后补贴形式,原则上对完成项目并验收合格的科技计划项目予以配套资助。同一项目按从优不重复支持。

项目配套资助资金不超过上级部门要求区级配套的资金额度,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市级部门明确鼓励或优先立项支持区级财政配套项目的资助比例由年度申报指南予以明确。

第三条  申请受理

申请单位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重点科技项目配套专项年度申报指南”内容和要求,在“浦东科技网”上在线申报,提交申报信息和附件,并报送书面材料。

第四条  审批拨款

受理部门受理、初审,由操作部门审核提出资助方案,经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复核后,报浦东新区科委审批。立项项目由浦东新区科委经公示后发文公布。

基金办对配套资助项目予以一次性拨款。

第五条  应用解释及施行日期

若上级政策发生变化时,本操作细则将作相应调整。本操作细则由浦东新区科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科技重大项目配套资金操作细则》(沪浦科[2008]107号)同时废止。